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42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4]98号)精神,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市政府转变职能有关要求应该取消的职责。
(二) 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 加强的职责
1.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助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3.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职责。
4.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管理,网络商品信用体系建设。
5.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二)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
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六)依法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
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济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辖区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十)负责组织管理并指导商标监管工作,依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和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初审、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
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