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民政局
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酒泉市民政局,是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号)文件设立的,该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规章、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救灾救济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报告并统一发布灾情,拟订并组织实施防灾减灾规划,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协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组织协调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承担慈善协会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及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协调规范性文件起草及审核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信访、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承办局机关党务及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日常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各类民政经费和事业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民政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承担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贯彻执行优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指导全市优抚工作;监督落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审核呈报和复退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优待抚恤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安置、军休、军供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和军供站、干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督促检查县(市、区)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承办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救灾科(酒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规章,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负责救灾仓库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贯彻执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审核报批经营性公墓;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承担慈善协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酒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双拥工作;负责协调军民共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调查研究和制定双拥工作的法规、政策;总结双拥工作经验,表彰、推广先进典型;承担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交办的工作。
四、下属事业单位
市民政局下设1个财政全额拨款县级事业单位;酒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1个财政全额拨款副县级事业单位:酒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1个财政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酒泉市救助管理站。
办事指南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1.我该向什么部门申请?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因此《条例》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2. 我需要填写什么?
答:申请人需要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成员”、“居住地”、“身份”、“工资收入”、“其它各类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意见”、“民政局意见”等内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
3. 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
★提醒:申请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先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政策咨询,了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有关条件,然后根据要求和步骤再进行办理。
职责调整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职责。
增加的职责
增加社会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及证书登记管理,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困难群体临时生活救助、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社区建设职责,指导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3.加强社会福利职责,广泛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现任领导
局长:牧仁
副局长:马克福、闫卿君
单位地址
甘肃酒泉民政局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市政大厦西十楼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09 12:25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