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是明州县统治的基层单位,后转为明三大徭役(里甲、杂泛、
均徭) 的名称之一。里甲之役以户计,以邻近的110户为1里,从中推丁多田多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 余100户分10甲,每甲10户,轮流充当甲首。 每年由里长1人率领10甲的甲首应役,称“当年”。10年轮流一遍,称“排年”。期满后,按各户人丁和田地增减重新编排。若里长有贫困者,在110户的另选; 逃亡的补足。
里甲词义
一里之中多推丁粮较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
十甲,甲设甲首。里长对上级官府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统计本里人户丁产的消长变化,监督人户生产事宜,调理里内民刑纠纷,并以丁粮和财产多寡为序,按
赋役黄册排年应役。初期里甲不可挪移。正统六年(1511)规定:排年里长“设有消乏,许于一百十户推丁多粮多者补充”,如里内有死亡绝户,本里又无带管分析人户补充,可从邻里多余人户中拨补。如邻里亦无多余人户,准许同人户至少的里合并。
以里甲为单位编派的徭役称里役或甲役,有
正役和
杂泛差役两种。
里甲正役是里甲人户应当的重要差役。里长和甲首为十年轮役制。每年由里长一名偕同甲首督率一甲十户应役,称“见年”或“当年”。其余九里长及九甲人户在此后九年内轮流应役,称“排年”。
里甲正役主要项目是:
①征收
税粮。税粮包括
夏税和
秋粮,分别在夏秋两季依地亩由里甲负责催收。若里甲有逃亡人户,税粮照征,由里甲赔纳。
②办运上贡物料。《
禹贡》有所谓“任土作贡”,历代沿袭,各地方以其物产上贡。明朝天子玉食,军国所需等物料皆责之里甲,科派民间。北方的府、州、县上贡的比较少,南方,尤其是
江南地区比较多。如遇派纳的物料非本地所产,里甲人户必须出银购买供办。
③支应官府的公用,一些地方衙门中的皂隶、禁子、库子、斗级等均出自里甲,官员们的生活用具,学校生员的用项,乡官的
年例礼物、
夫役,地方上的
乡饮酒礼费用,送生员赴考的路费,为进士和节妇建立牌坊,馈送过往官员,支应驿夫铺陈酒食,甚至刑场上杀人用的木桩石灰,也由民人备办。至于额外需索,以一科十,中饱私囊,更是到处皆是。而由于里长“
放富差贫”,导致徭役严重不均。明代中叶后,随着
一条鞭法的实行,里甲正役逐渐摊入地亩,折银征收,雇募应役,里甲十年应役之法逐步废弃,里甲逐渐失去其原来对人民的
控制作用。
里甲制
简介
里甲制度下的里,依各地情况而不同。有的地方一里包括几个村落,有的地方一个村落分成几个里。因为中国乡村环境的差异。再加上各地方言的不同。所以里的名称亦随各地情况而有差异,有不同的称呼。例如,在北方里常称为“社”,在福建也有称里为“社”的特例。有些地方,里又称为“图”,这也许是黄册的第一页上都附有一张图表的原因。有些地方也称里为“都”,“都”是由宋代的都保而来;本来“都”包括几个里,但是
福建有些地方却以“都”代里。甚至于有些地方的里亦称为“鄙”“隅”“屯”等。
里甲制度既然是为了赋役及黄册的编定而组成的一个以一百一十户为单位的里,里之下再分为甲。那么在组成这种里甲制时,会不会破坏了
自然村落的
社会结构呢?目前,从各种史料中都
未发现,
明太祖为了组织里甲制而迁移人民,以求符合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的标准。强迫人民迁徙的现象,在明初时虽有所闻,但这种移民是为了政治及
经济因素,并不是为适应里甲制而实施的。而且强迫移民之事,在洪武十四年里甲制成立后就不常发生了。
华南的基本乡村组织是村,每村多半在一百一十户以上,可以组成一个里或数个里。比较困难的是北方,因为北方的村落散居各地,而且每个村落常常不到一百一十户。虽然如此,也看不到为了适应一百一十户的规定,而把人民从此地移到彼地的记载。在北方,为了组成一个里,常常把散布很远的村落组成一个里,一个小村落自成一甲或分为数甲,再由几个散居各处的甲,组成一里。所以在北方,一里之中常常有几个甲散居各地。
里甲之编成并未破坏自然村落的社会结构,也未强迫户口从此地搬到彼地,以补充一百一十户的需要。理论上,里甲的编成建立了一个新的乡村结构,不管自然乡村的范围有多大,都把民户每十户组成一甲,十甲组成一里。但是这仅仅是为了赋税之征收、劳役之分配及地方上治安之维持而设立的一种无形的组织。实际上,里甲制并没有改变地方自然乡村的社会结构。上面曾经谈到全国各地里的名称有不同的称呼,可以证明里甲制的设立不得不与地方上的
自然环境妥协,进一步更可证明里甲制并未破坏自然乡村的社会结构。
里甲制,是处理每里赋役的征收。但是这种功能在里甲制设立之初并未提及,设立里甲制的目的,最初仅在帮助地方上的官吏编定黄册。经过若干时日后,里长及甲首的职责不断增加,如赋役及劳役税的征收,地方治安的维持、征收上供给祭祀之费用及主持地方上的乡饮酒礼等等,均由里长及甲首担任。
实行原因
明朝初期,
开国皇帝朱元璋试图通过推行里甲
制度规范地方社会的
权力结构,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为
乡村社区领导层的社会
政治秩序。但这一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到明代后期,特别是到晚明,在一系列因素——如
人口数量的增长和
迁移率的提高,乡村社区成员之间
贫富分化程度的加剧,
商品经济发展对
乡村社会的冲击和影响等等——的综合作用下,建立在里甲体制上的原有乡村社区呈现出明显的分解趋势,
粮长、里长之类的职役性地方精英的
社会地位大幅衰落,乡村社会的支配
权力转移到绅士、土豪等非职役性地方精英手中。这一现象是晚明
社会变迁总体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编制方法
明朝
为了全面地把握晚明乡村社会结构与控制机制的种种变化趋势,有必要首先讨论一下作为明代乡村统治的基本组织的里甲制度,以及这一基层组织体系在明代后期日益陷于分解的境况。
明朝建立后,并未立即制定统一的基层组织框架,各地的乡里组织有的是从元朝延续下来的,也有的是重新组编或创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度,乡村社会原有的基层组织基本上都被整合到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中。里甲的
编制方法,是每110户编为1里,由丁粮最多的10户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则称为甲首。各里中无力承担差役的鳏寡孤独人户,则带管于110户之外,称为畸零户。10名里长以10年为一个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每年由1名里长率领10名甲首应当差役,并负责“管摄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攒造黄册时,又规定组编里甲时应维护“都”这种原有的乡村区划的
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户,将550户编为5里,剩下的50户则分派于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划拨别都人户补凑。对于年老、残疾、10岁以下的幼童、寡妇以及外郡寄庄人户,则仍编为畸零户。这样,110户之外的人户,便区分为须承担差役的“带管户”和不负担差役的“畸零户”两类,不过许多地方常常将两者混同为一体。里长之外,各里还设有里老人之职,负责教化、劝农以及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
此外,在
南直隶、浙江、
湖广、江西、福建等田赋数额较多的省份,明朝政府还陆续建立了粮长制度。粮长的编派,大致是“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不久粮长还有了被称为“区”的明确的
地域管辖范围,而“区”则是以“都”为基础划分的,根据税粮数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设置一区或数区,有的地方则是数都合并为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