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书法家协会
重庆市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重庆市书法家协会是重庆市部分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组织工作者和区(市)县书协、行业书协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协会章程
第二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坚持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和发展重庆市的书法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为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 员
第五条:凡年满18周岁,拥护本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参加本会主办的书法篆刻展览两次以上者;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参加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展览一次以上者;本人的书法、篆刻论文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书法专业报刊及省级以上(含省级)书法学术讨论会上发表两次以上者;本人从事书法教育工作多年,成绩突出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市属区、市、县书协主要组织工作者;参加市书协组织的书法艺术考级,且成绩特别优异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申请入会者须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或由本人所在地书协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在特殊情况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批准,可直接吸收会员。
市属各区、市、县书协及市属企业、行业书协须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渝部队中的书法组织,可集体参加本会活动。
第六条:会员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有监督本会领导机构工作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积极交纳会费。凡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会员有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者;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给本会声誉、权益造成损失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分别予以批评、通报批评、劝其退会、除名等处分。
第八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有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对重庆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各区县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符合一定条件,报本会审批,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任 务
第十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团结和组织全市书法篆刻家、书法篆刻理论家、书法篆刻教育工作者,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别的开展艺术、学术、教学活动,既注重于提高,又兼顾于普及;同时,加强同中国书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家协会的联系,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和书法家的联谊与交往。注重国际间的书法艺术、学术交流,为宏扬中华书艺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兴办为书法艺术服务的产业,探索艺术市场开发形式,促进书法艺术品走向市场,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
第十二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组 织
第十三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第十四条:在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主席团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由本会主席团以年度聘任的方式产生,副秘书长应由年富力强,热心协会工作且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秘书处为理事会、主席团的工作机构,具体贯彻执行理事会、主席团的决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设荣誉主席1—2名,顾问、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主席、顾问和荣誉理事由本会主席团聘请德高望重以及资深书法家和书法组织工作者担任。
第十六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为全面推进书法艺术、学术、教育等类别的发展,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机构组成成员,由主席团研究决定,采取专家聘任的方法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一届原则上任期三年,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为开发艺术品市场,本会下设多业助文的开发机构。开发机构可参照中国书协和重庆市文联的有关办法并根据协会自身的情况设立。
第十八条:为保证协会工作的开展,本会对主席团成员、秘书处成员和专业委员会成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在本会任职的依据和条件;主席团成员、秘书处成员和专业委员会成员有按年度向本会交纳作品和接受指派创作任务的责任。
经 费
第十九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1、市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条:重庆市书法家协会简称为重庆市书协。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入会条件及程序
(据2006年6月17日重庆市书协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重庆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凡年满18周岁,拥护本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①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参加本会主办的书法篆刻展览两次以上者;②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参加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展览一次以上者;③本人的书法、篆刻论文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书法学术讨论会上发表两次以上者;④本人从事书法教育多年,成绩突出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⑤市属区、市、县书协主要组织工作者;⑥参加市书协组织的书法艺术考级,且成绩特别优异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14 22:23
目录
概述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