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Chongqing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成立于2009年11月,是由重庆市民政局登记、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具有公益性质的
公募基金会;2010年1月6日,在重庆大礼堂举行了揭牌仪式。
发展历史
根据“努力构建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重要指示精神,经请示重庆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黄奇帆同志担任名誉会长并得到“同意,支持”批示,基金会于2009年11月经
重庆市民政局注册备案,业务主管部门为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并于2010年1月6日在重庆大礼堂举行了有
黄奇帆等市领导出席的基金会揭牌仪式暨“爱心在行动中成长”大型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助学支教公益事业。
建设宗旨
基金会将以“推进尊师重教、资助贫困师生、支持教学科研创新、促进各类教育发展”为宗旨,坚持“加大市场运作,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建立基金发展长效机制,强力打造重庆乃至西部第一的地方
公募基金会”目标,努力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又一融资平台和重要渠道。
业务范围
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对教育的捐赠、资助贫困学生、扶助贫困地区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优秀师生奖励、学校及师生创新项目资助等。
理事成员
荣誉会长:
理 事 长:
肖祖修(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原副主任、市关工委主任)
副理事长(3名):
王开达(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原主任、市教委原副主任)
李先国(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原行长)
理 事(11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涛(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
毛玉树(市财政局教科文卫处处长)
刘永平(市教委财务处原调研员)
刘宏伟(重庆市教委财务处处长)
周萍(市教委职成教处副处长)
周淑祯(顶新公益基金会副执行长)
张英(西南政法大学财务处长)
张岳芝(重庆浙江商会副会长、校园精灵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璞(重庆南开中学原党委书记、校长)
唐伯明(重庆交通大学校长)
傅唯泉(重庆巴蜀中学原校长)
监 事 长:
邓 睿(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委总会计师)
监 事(2名):
董蜀华(市教育纪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王建华(西南政法大学纪委书记)
秘 书 长:
王开达(兼)(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原主任、市教委原副主任)
副秘书长:
刘永平 (市教委财务处原调研员)
王光杰 (重庆科技学院原财务处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重庆市辖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尊师重教、资助贫困师生、支持教育创新、促进教育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市教委办公大楼四楼419、4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收社会各界对重庆市教育事业的捐赠,筹集教育发展资金;
(二)制定贫困学生资助、贫困教师救助、优秀师生奖励办法和组织实施;
(三)扶持贫困地区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资助符合重庆市教育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及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教育救灾等,对全市学校、教师、学生的创新活动进行支持,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四)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表彰和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基金运作,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25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连选最多可任2届。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对重庆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在本市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教育基金会事业,热心为教育服务;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理事在任期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公开募捐、投资和慈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带领理事进行教育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支持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慈善募捐、接受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慈善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项目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公开慈善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贫困教师;
(二)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三)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扶持薄弱学校建设和教育救灾;
(四)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师资培训;
(五)其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超过100万元专项募捐活动;
(二)境外的恳请捐助活动;
(三)基金会投资超过100万元项目的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 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基金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基金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市内公益性的教育事业单位;
(二)捐赠给市内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 年 1 月 1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