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畜牧兽医学会
重庆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重庆市畜牧兽医学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Academ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缩写:CQAA。由全市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推动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机构简介
重庆市畜牧兽医学会,地址:重庆荣昌昌州路中段770号
理事长: 王 健 (重庆市农业局)
秘书长: 张基明 (重庆市农业局)
副秘书长: 耿继平
联系人:白小青 (重庆市畜牧科学研究院)
付利芝 (重庆市畜牧科学研究院)
学会章程
重庆市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Academ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缩写:CQAAV。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市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推动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和可待续性发展战略,坚持科技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实现我市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技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址:重庆市农业局畜牧处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邮编:40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技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合作和学科发展。
二、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对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弘扬科学精神,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科技成果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编辑出版畜牧兽医科技书刊、优秀论文集、科普读物及科技资料,科技信息。
五、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及行业专业标准制定、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六、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单位。反映畜牧兽医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提倡“大力协同”强调集体的智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搞好学会工作。
七、兴办符合本学会宗旨的为会员和畜牧业发展服务的事业和经济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履行会员义务。
(四)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五)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本科毕业,但经审评后确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或本学科中专毕业,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多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或在生产、科研、技术推广上取得一定成绩的助理畜牧兽医师,或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中有积极贡献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与本学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学会与团体会员前段时间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协作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学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学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学术会议、科技培训、技术咨询等);
三、会员有权优先享受本学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学术资料;
四、对本学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承接本学会委托的有关项目和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学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发展本行业生产、科技等项工作的建议;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除上述以外,可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学会的有关学习资料;可要求本学会优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请求本学会协助解决技术或工作中的困难。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行政事业、教育、区(县)、企业科技人员按适当比例组成,并兼顾老、中、青、妇女的比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为当然理事。专委会主任换届后自然接替,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侯选人产生经全市会员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增加单位理事,比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10%。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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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3 07:45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学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