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债权
证券术语
重整债权是在重整裁定前形成的公司债权。重整债权可区分为优先重整债权、有担保重整债权和一般重整债权。优先重整债权是指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工资债权。有担保重整债权是指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为担保的债权。一般重整债权即无担保的一般债权。
下列各项不得列为重整债权:(1)重整裁定后重整债权所生之利息;(2)参加重整程序所支出的费用;(3)重整裁定后因债务不履行所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4)罚金和罚款。但上述债权并不消灭。重整债权必须依重整程序行使。在法院裁定公司重整后,重整债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重整监督人申报其债权,包括债权或债权人自己评估额、债的发生原因及债权种类,并提出能够证明其权利存在的文件。未申报的债权,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偿,但并不必然归于消灭,如在将来公司受终止重整之裁定时,仍可行使其权利。但如果公司重整完成,其债权请求权即归消灭。重整监督人在权利申报期间届满后,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依审查的结果,分别制作优先重整债权人、有担保重整债权人、无担保重整债权人及股东清册,裁明其权利性质、金额及表决权数,并报告法院。对清册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重整债权人得向法院提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30 01:20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