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完成是整人在重整计划所定的期限内完成了重整工作。重整完成后应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改选重整后的董事和监察人。公司董事和监察人就任后,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裁定重整工作完成。法院作出裁定后,公司重整程序即告终结。
重整完成后产生如下效力:(1)对债权人而言,已申报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除依重整计划处理,移转重整后的公司承受外,其余的自动消灭。未申报的债权也归消灭。(2)对股东而言,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消除的部分,其权利消失。未申报的
无记名股票的权利也归消失。(3)一切于公司重整后中止的对公司的诉讼程序在重整完成后中断,失去效力。(4)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关系人会议等重整公司机关在重整完成后,其职务应归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