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债权
经济学领域术语
重组债权是公司在裁定重组之前已经成立非依重组程序不得行使其权利的债权。分为形式上的重组债权和实质上的重组债权两种。前者是依重组程序申报债权并依此程序行使其权利的债权; 后者指重组裁定前已成立的、对公司享有的金钱权利和可以用金钱评价的权利。
《公司法》 中所指的重组债权,一般指实质上的重组债权,其特点: ①重组债权以重组裁定前成立的债权为限。在重组裁定后成立的债权不是重组债权。②重组债权以财产上的请求权为限。即指具有金钱价值并可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获偿的请求权。③重组债权以实体法上可以行使的债权为限。由于不法原因发生的债权、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等都不能构成重组债权。重组债权主要有三种: 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重组债权;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有担保的重组债权; 其他无担保的重组债权。在公司重组时,重组债权必须依照重组程序行使。公司债权人在行使重组债权时,应首先在公告期间向重组监督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量、原因和种类,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凡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重组程序受偿。对重组债权的审查,应由重组监督人进行,重组监督人在权利申报期限届满后,依其初步审查的结果,分别制作优先重组债权人、有担保重组债权人、无担保重组债权人及股东清册,载明权利的性质、金额和表决权,并申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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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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