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的主要作战兵种。
解放战争初期,人民解放军在各战略区先后组建野战军,执行机动作战任务,是战略战役军团,辖若干兵团。随着各战区连成一片,逐步统编为
西北野战军、
中原野战军、
华东野战军、
东北野战军和
华北野战军。1949年初,除
华北野战军外,西北野战军改称
第一野战军,中原野战军改称
第二野战军,华东野战军改称
第三野战军,东北野战军改称
第四野战军。各野战军受
中央军事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辖若干兵团和特种兵部队,执行全国机动作战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野战军一级
番号撤销,其机关分别与有关军区机关合并。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是
解放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陆军各集团军和海军、空军、火箭军的作战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主要作战兵种。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承担主要作战任务、跨区域作战任务,机动作战任务,而
地方部队则承担辅助作战、边防守备、城市警备等任务,一般不会到所辖区域外作战。野战部队无论是装备、人员、训练水平、指挥水平都是全国最优秀的,而地方部队则一般不如野战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军种全面,下属的步、坦、炮、空、侦、工、通、化八大兵种一应俱全,装备先进,而地方部队则少的很多,例如炮兵往往只有60毫米迫击炮,没有其他重武器,而像155毫米榴弹炮、99式坦克这样的重型装备则只装备野战部队。野战部队尤其是甲类集团军,其下属的班一般都是满员,以便于发生战争可立即出动,而地方部队人员不齐,只有军官和士官,士兵很少,有的地方部队一个连才几十人,一个营不过百人。边防军则是相对于驻扎于边防的驻地部队来说的,一般来说,边防部队都隶属于省军区,是地方部队的一部分。
1949年1月,中央军委又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以番号顺序整编为4个野战军、16个兵团、51个军。西北野战军于1949年2月1日更名为第一野战军,下辖第一、二2个兵团7个军:原第1、2、3、4、6、7、8纵队更名为第1、2、3、4、6、7、8军。中原野战军于1949年2月5日更名为第二野战军,下辖第三、四、五3个兵团9个军:第10、11、12、13、14、15、16、17、18军。华东野战军于1949年2月9日更名为第三野战军,下辖第七、八、九、十4个兵团15个军:第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3、34、35军。东北野战军于1949年3月11日更名为第四野战军,下辖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4个兵团12个军:第38、39、40、41、42、43、44、45、46、47、48、49军。
华北军区下辖3个兵团9个军:第60、61、62、63、64、65、66、67、68军。由于整编过程中第一野战军所辖第8军奉命改编为绥远军区而撤编,因此此轮整编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实有兵力为16个兵团、51个军、218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