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是中国金代法律的总称,金建国之初主要适用女真族不成文的习惯法,灭辽及北宋后,广采隋、唐、辽、宋法制,编成《皇统制》,于1145年(熙宗皇统五年)颁布。1177年(世宗大定十七年)颁布《大定重修制条》。1194年(章宗明昌五年)编成《明昌律义》。后经重订,于1201年(泰和元年)编成《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其中包括以《唐律疏议》为蓝本的泰和律义80卷、律令20卷、新定敕条3卷、格式80卷。金律具有强烈的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相结合的双重特色。而且在沿用唐宋刑制的同时,保存了原部族的极为残酷的刑罚手段。
词语释义
金熙宗皇统 五年(公元1145年)颁行《皇统制》,后经数次修订,迄章宗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颁行《泰和律令敕条格式》,是金代最大的一部法典。全文已失传。《元史·刑法志一》:“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
2.指黄金分割。谓各部分互成适当比例的规律。茅盾《幻灭》一:“你不能指出静女士面庞上身体上的那一部分是如何的合于希腊的美的金律。”
3.中国第一家提供法律互助(法律“保险”)机构的注册商标,由GoldenLawyer翻译而来,意为优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