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41号)和《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101号)精神,设立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划至市国土资源局。
2.将原由市物业管理中心承担的职责划至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负责拟定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做好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实施城维费年度计划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负责城市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路灯、桥涵、供水、供热、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维护及安全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协调城市管理、城市环卫、园林绿化等工作。
(三)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测及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报批;指导建设行业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四)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体改、统计、安全生产、行业评优、工程评优、资质资格审核报批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五)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监督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制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及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监督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八)负责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建设行业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科技推广应用、人才技术项目交流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及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
(九)负责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计划报批、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及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核、申报、发放及核算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计划;负责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交易行为;负责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测绘及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工作;负责住宅小区综合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及建设工程项目稽查执法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四)负责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与其合署)
负责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做好局系统党的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及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科级干部考核任免的具体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稳定、民族宗教、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老干部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务公开和党务督查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监督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负责本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本系统内有关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二)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承办文秘档案、工作督查、议案提案督办、重要会议组织及机要、保密、人事、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制定、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执法稽查及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仲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涉法事务;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
负责拟订全市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核、申报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计划及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
(四)建筑业管理科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规范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合同管理、抗震防灾以及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审核、报批,负责施工机械、电梯安装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外地进金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工作;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以及有形建筑市场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及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旧有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负责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及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实施城维费年度计划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六)公用事业管理科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市政公用企业资质审核、报批;协调城市管理、城市环卫、园林绿化等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统计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宣传贯彻村镇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做好村镇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等工作;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房地产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综合验收、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交易及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测绘及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负责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外地房地产业企业进金备案工作;负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监管工作;做好房地产业统计工作。
(九)科技教育科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建设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科技成果的消化、吸收和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及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工作;承办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报审工作,指导做好注册执业资格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建筑节能政策、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及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
(十)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年度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基金、住房补贴、劳保福利费等各类基金和补贴的管理或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行政许可法》精神,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负责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的制订落实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企业资质、施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等行政许可项目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等备案制管理事项的受理、审核、报批、公示、证照办理及发放等工作;负责报送由省建设厅审批和备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初步审核资料;负责向相关单位、科室定期移交已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材料;配合市政务中心做好建设局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中出现的各类投诉调查工作;承办市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和市政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另核定工勤事业编制3名。
现任领导
王 虎: 局长
王发宏:副局长
历任领导
冯汉颋:局长
其他事项
(一)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具体划转工作应按照省上统一部署适时进行划转移交,未正式移交前,继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二)重新核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市房地产监察支队)事业编制9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供给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下设金昌市城市房屋征收测绘中心,正科级建制,划入原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承担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建筑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职责;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供给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三)重新核定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事业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重新核定市政工程管理处事业编制6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撤销金昌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其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金昌市物业管理中心,其承担的职责划入相关部门。
(六)下属其他事业机构继续保留,其机构编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则
本规定由金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金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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