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通过金融机构为战争融资,动员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动员社会存款,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或停止兑现存款和证券交易等内容。对于将金融体系迅速转入战时轨道,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社会融资作用,利用社会资金支持战争,维护战时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金融动员是工业时代总体战和总动员的产物。
美国内战期间,北方政府利用J.库克私人银行,在美国历史上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售一系列5~20年期的战争公债,使北方政府迅速募集到所需的战争经费。到战争后期,这种国债出售的速度已超过北方政府经费支出的速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有数千家金融机构和债券公司承担为战争融资的任务,筹集的战争经费达数百亿美元。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加强了金融动员的法制建设,在《克拉克法案》中提出了《战时金融公司法案》。1940年10月,日本政府颁布《银行等资金运用令》,授予政府财政部门对金融活动的控制权。从1944年开始,日本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被指定的银行不仅要保证军需企业的资金供应,还要参与军需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到战争后期,日本军需产业部门融资的97%来自于指定银行。中国在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8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确认平时金融已不再适合客观需要,而改成战时的、强制性的金融管理。规定:战前活期存款,每星期只能提取5%,每次提取以法币150元为限;到期存款只能转期。1938年3月12日公布实施《购买外汇请核办法》,开始对外汇实施统一管理。1939年9月8日公布实施的《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规定:中央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合组联合办事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有关的特种业务。在20世纪50年代至21世纪初发生的高消耗的局部战争中,各参战国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金融动员,显示出金融动员在现代局部战争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动员实施的过程,是政府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对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实施管理和控制,使金融活动纳入战时轨道并为战争服务的过程。主要措施有:①较大幅度提高准备金率,使更多的货币集中到中央银行,限制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贷款规模。②提高利率,实行有奖储蓄、义务储蓄、冻结存款、限制提取存款额等措施,鼓励居民和企业储蓄,把社会资金吸引到银行,同时抑制社会非军事投资,增加战争财力。③发行政府债券,包括战争公债和普通债券,把社会资金集中到政府手中。④加强外汇管制,限制外汇买卖,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行为,使更多的外汇用于战争行动,并防止资本外流。⑤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对商业银行、保险、投资公司、证券机构、资本市场强化监督管理,严厉制裁违反国家战时金融政策和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金融动员准备的内容主要有:①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强化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加强政府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相结合的科学管理机制。②完善金融动员法规,在银行法、投资法、保险法等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健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战时金融动员法规,使战时金融动员有法可依并有序进行。③在国家财政动员体制中纳入金融动员的内容,建立财政动员与金融动员协调互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