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是
保险监管的内容之一。为了指导监管机构评价保险人控制衍生工具风险的能力,1998年10月,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了一套关于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标准。在允许保险人全面参与衍生工具活动的国家,
保险监管机构还应参照
巴塞尔委员会和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提出的
指导性原则。
从事
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操作程序,良好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体系应当有书面的指导原则和操作程序,应当清楚地勾划出风险管理责任制,配备充足的
风险衡量系统。应当设计所承担风险的结构范围,制订全面而及时的风险监督和汇报制度。应当建立有效而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使全体参与
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人员了解这些指导原则和操作程序。
董事会应确定保险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使用金融
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要制订并批准与保险机构的目标、战略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利用
金融衍生工具的指导性原则。
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在没有制订指导原则和操作程序并通过审查之前,不得开展
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应将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置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总体战略中进行统筹考虑。
董事会必须确保通过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他们能够按一定形式定期接到有关风险和
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信息,这种信息能为他们所理解,并据此可以对风险程度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配置充分的资源,以便对源于
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确定保险公司
金融衍生工具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主要风险的具体界限,这些界限应与该机构总的风险管理程序和
资本充足性相一致。应记录并尽快报告违规行为,审查风险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总体风险管理策略以及交易对方的最高
信用额度。
风险管理的原则和界限确定之后,还要制定有效的程序,以确保这些原则和界限的执行情况能够受到充分监督。这些程序应有助于防范并能够早期发现不符合风险管理原则的行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经常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使这些人员充分了解信息,以便对保险机构的风险结构性质变化做出判断。
所有从事、监督、控制和审计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人员都应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须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确保所进行的交易活动符合授权原则和程序,并受到充分的监督。
各公司的内控系统会有差异,但以下重要程序是必须考虑的:业务部门、事务部门和会计系统之间的对账程序,确保进行任何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方遵守各自权限的程序,确保交易各方都同意交易条款的程序,确保正式的文件能够即时制作完成的程序,确保经纪人报告
头寸对账情况的程序,确保头寸能结算并被汇报的程序,确保没有越权或越界行为的程序,确保费率或价格能独立核实的程序,确保对特定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
保险公司应就
金融衍生工具业务进行定期报告,报告应以清楚明白的方式说明公司的风险情况,要有充分的定量和定性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有一套内部审计计划,该计划要覆盖其
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确保及时找出内部控制的弱点和操作系统的缺陷。内部审计职能必须独立于它所检查的职能和控制体系之外。内部审计工作应由称职的专业人士担当,他们应了解
金融衍生工具内在的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评价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独立性和总体效率,评价风险界限的执行情况及提供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信息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定期审查
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以确保其符合要求。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提供有关
金融衍生工具活动的定量和定性信息,这些信息应当能够反映金融衍生工具活动的程度。保险机构除了还必须提供其利用某种
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以及进行交易的理由,申请和批准使用新类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手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界限,有关业务部门和事务部门的内部程序,评估交易对方的信用的程序,监督、控制和报告程序,被授权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人员的专业资质,估价方法和执行情况报告等。
监管机构应定期监督检查保险机构
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状况,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外部审计、与公司谈话、特别调查以及定期的报告等方式取得有关信息,也可以利用内部的金融衍生工具管理信息,这些信息应该及时而全面。
保险监管国际规则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就保险公司使用但不列在财务报表上的各类金融工具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包括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
表外项目在使用上的限制;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表外项目的
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完善的内控系统以控制
衍生产品的头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