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指的是
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
法律文件,其职权有颁发、更换、扣押、吊销,适用于
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颁发机构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适用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载明内容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更址公告
2021年11月25日消息,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公告,下列机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娄底监管分局批准同意更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双峰县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涟源市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冷水江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