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及
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贯彻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