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检察机关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设立在铁路运输系统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检察制度中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1987年中央有关部门对铁路司法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有铁路运输检察厅,负责对全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的指导;直接参与或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在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侦查;负责对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发生在铁路运输中的刑事犯罪情况、趋势,并提出对策;研究、制定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根据铁路系统的机构设置,在全国设置了14个铁路检察分院和59个基层铁路检察院,检察分院分别归属其所在省的省级检察院领导。
对以下案件行使侦查权:铁路运输系统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与铁路人员共同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他危害铁路资产安全、经营管理等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股份制的铁路控股、参股的企事业单位铁路委派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铁路运输系统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权犯罪案件。同时还承担在铁路系统和铁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对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铁路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铁路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对当事人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依法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
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自首;受理不服铁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铁路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