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以开证行(或其代理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远期信用证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代理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远期信用证。出口方发货后,按信用证规定开立以开证行(或其代理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同单据交议付行。议付行审核无误后,将汇票、单据寄给其进口地代理行,由后者向开证行提示承兑。开证行承兑后将单据留下,汇票退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保存。代理行待到期时再将汇票提示开证行付款,并将收妥的款项交出口方。同时,开证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出口方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方开证行承兑后,将汇票送交贴现公司或银行办理贴现,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款由议付行转交出口方。汇票到期,贴现公司或银行可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如果出口商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人于汇票提示承兑后,将汇票交送贴现公司办理贴现。贴现公司口出现贴息,将净款交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汇付议付行,转交出口商。汇票到期时,贴现公司像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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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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