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整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经济法学的分支学科。 银行是随着
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出现的专门从事
金融活动的
经济组织。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银行是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工具,随着
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融合,银行成了万能的
垄断组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银行属国家所有,是
国家调节货币流通,运用信贷手段分配资金,促进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的杠杆。
银行法学是从法律理论和法律应用的角度,把各种类型的银行组织和活动的全过程作为研究领域。学科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银行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银行法律规范的构成和特点,简明银行法的作用和调整银行在
金融活动中的基本原则;研究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国家银行和私营银行以及其他私营金融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经营范围等法律问题,为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金融中心的银行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研究银行在发行货币、管理金融、管理
信贷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有效地发挥银行作用,提供行为准则。同时银行法学还包括对不同社会制度的银行法进行比较研究,以吸收外国银行法和银行管理体制的有益经验,建立和建全本国的银行立法体系。
银行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它与银行管理学、货币信用学等学科有密切联系。加强对银行法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总结银行管理工作的经验,将
银行业务活动规律和管理方法法律化、制度化,充分发挥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银行法学在我国还是创建中的学科,若干政法院校与财经院校仅在经济法课程中开设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