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它的参与者主要是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1997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由此,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起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债券
现货交易和
债券回购。
在随后的几年里,这一市场有了较快的发展。一方面,在它的一级市场上,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发行市场化程度提高;另一方面,在它的二级市场上,交易主体逐步扩大,交易量增加,流动性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
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
债券现货交易和
债券回购。其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
记账式债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债券交易采用
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自主报价又可以分为公开报价和
对话报价两类;公开报价再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种。另外,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柜台交易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扩展。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文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
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
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在广州、深圳、天津、济南、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成都、珠海、汕头、福州、宁波、西安、沈阳、海口18个中心城市设有分中心。
作为中家外汇体制改革的产物,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成立,并在此后的10年间获得了蓬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市场的战略部署,交易中心贯彻“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交易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市场需要”的业务工作方针,于1994年4月推出
外汇交易系统,1996年1月启用人民币
信用拆借系统,1997年6月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1999年9月推出交易信息系统,2000年6月开通“中国货币”网站,2001年7月试办本币声讯中介业务,2001年10月创办
《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02年6月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2002年10月受托运行黄金交易系统,2003年6月开通“中国票据”网,推出中国票据报价系统。已初步建成了交易、信息和监管服务“三大平台”,在支持
人民币汇率稳定、传导央行货币政策、服务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为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部门,交易中心负责市场运行并提供计算机交易系统服务。
交易方式和品种:债券交易方式包括
现券买卖与
回购交易两部分。现券交易品种为国债和以市场化形式发行的
政策性金融债券;用于回购的债券包括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回购的期限为1天~1年,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11个品种统计公布债券回购的成交量和成交价。
成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信托投资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
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均有资格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从2002年4月起,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具有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管理、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均可加入市场进行交易。
清算办法: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分别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实行“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
券款对付”三种清算方式,清算速度为T+0或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