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包装标签
附于商品销售包装容器的标签
销售包装标签是指附于商品销售包装容器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符号、图形及其他说明物。它是销售者传达商品信息,表现商品特色,推销商品的主要手段,是消费者选购商品,正确保存养护商品及科学消费的指南。
内容
(1)国产商品销售包装标签的内容。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11月7日发布实施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商品销售包装标签的内容包括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商品标准号、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商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限期使用的商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或失效日期(保存期,用年、月、日表示);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如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及有其他要求的商品,就当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贮运注意事项;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全使用的商品,应当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此外,获得质量认证的商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商品上标注认证标志;获得条码的商品,可以标注有效的商品条码。例如食品标签上应标明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重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及储藏指南、食(使)用方法指导、质量等级、商品标准代号、已获准的注册商标及商品条码等。
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 的商品,可以仅标注商品名称和生产者名称,但限期使用的商品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持期)或失效日期(保存期)。商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特别规定
(2)进口商品销售包装标签内容的特别规定。对于一般商品,必须在其进口商品的每个小包装上用中文标注:商品名称、原产地国名和地方名、中国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和详细地址。而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对其标签的内容则有更详细的规定。目前强制实行的有:家用电器商品在每个销售小包装上不仅必须有中文说明,还必须有中国检验检疫局CCIB安全认证标志和粘贴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长城安全认证标志。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1-3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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