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5 号),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有关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市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各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建设有关经营性殡葬设施的审批以及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限时办结。
(三)社会救助处。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区划地名处。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跨县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各市、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登记工作。
(七)养老服务处。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九)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中央、省级拨付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级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设团委。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社会组织党建办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团委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局长:聂美红
其他事项
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执行,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沿革
镇江市民政局内设机构沿革情况
民国时期,镇江县政府均由第一科负责民政工作。民国34年(1945年)9月,镇江县政府除设第一科(民政)外,并设社会科,管理慈善团体和社会救济等事项。镇江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一成立就设置民政局。“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局撤销,部分民政工作由城区、郊区革命委员会办理。1978年3月恢复民政局。
解放前的民政工作范围很广,包括民治、户政、赈恤、地政、禁政等。当时的民治、户政,主要通过乡、镇基层政权组织实施;民国23年推行保甲制度,后来,利用保甲抽壮丁,征收苛捐杂税,防范和镇压人民革命。当时的赈恤,政府长年无救济专款,主要靠地方绅商和慈善团体义举施舍。遇有特大灾害,救济拨款也很微薄,民国20年镇江发生特大水灾,政府只拨给19000元救济款。当时所谓禁政,即禁烟、禁娟、禁赌,更是徒有虚名,不少军阀官僚靠贩烟土发财,政府公然征收烟土特税和妓女的花捐。解放前夕,镇江尚有公开挂牌的妓女109人,烟毒贩100多人,吸毒者800多人。
解放后,人民政府的民政工作发生根本性变化。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解放初期,废除保甲制,在城市建立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先后由村长、生产大队队长管理村行政工作;同时,收容、遣送和改造了一批散兵游勇、盲流人员、游民乞丐和被取缔的娼妓,组织他们从事生产,改造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从而改变了旧城市的混乱局面。1983年建立村民委员会。至1985年,镇江市辖4县2区,共有93个乡镇,8个街道办事处,184个居委会,1408个村委会。其中市区有8个街道办事处,9个乡镇,144个居委会,75个村委会。
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是人民政府加强军民团结、鼓舞军队士气、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解放初期,组织全市人民支援前线和抗美援朝,捐献飞机大炮,踊跃报名参军、参干。至1985年,仅市区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9817人,安置军队转地方的离退休干部58人。通过国家一次性抚恤、定期补助和群众照顾,优待抚恤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在支援部队建设、节日慰问、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增强了军政、军民团结。为褒扬烈士和教育后代,修建了部分烈士墓、纪念亭,1966年建立一座占地70多亩的烈士陵园。
1983年,经镇江市编制委员会镇编委(1983)5号文件批复,镇江市民政局设有如下8个机构:政工科、秘书科、民政科、优抚科、生产科、社会福利科、军人“双退”办公室、另设盲聋哑协会。1987年增挂“镇江市地名办公室”牌子,1989年增设“行政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和“计划财务科”;1990年设立“社团管理科”;1991年原秘书科更名为办公室;1992年原政工科更名为党委办公室,同年撤销生产科。
1997年,经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镇政办发(1997)104号文件核准,我局内设11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办公室、优抚处、军安办、救灾救济福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区划地名处、社团管理处、社会事务处、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基层政权建设处。另按有关规定设立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审计处、团委,并配备相应职数。
2001年,经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镇政办发(2001)151文件核准,我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处、优抚处、安置处、救灾救济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挂“区划地名处”的牌子)、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另按有关规定设立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审计处、团委,并配备相应职数。2003年区划地名处独立分设;2005年“民间组织管理处”增挂“行政服务处”牌子,同年增设“最低生活保障处”。
截止2006年年底,我局共设有15个内设处室,核编39名,其中:行政编制34名,行政附属编制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地理位置
镇江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