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司法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长春市司法局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于1955年3月组建,1959年被撤消,1980年10月恢复重建。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和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公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管理指导乡镇法律服务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司法鉴定等各项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工作。
(十一)指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长春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承担全省集中长春设立考区的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十四)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政治部,17个内设处室(含政治部下设的干部警务处、组织宣传教育处和老干部处)和5个科:
(一)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会务接待、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律师工作管理与法律服务监督处
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
(三)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四)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司法鉴定管理处
组织实施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六)法制调研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以及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查研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上报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应诉工作。
(七)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政策和制度;负责审核、呈报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和司法奖惩。
(八)帮教安置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市帮教安置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帮教安置工作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政策和制度;指导各地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帮教安置工作。
(九)教育改造管理工作处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监狱、劳教所监管安全、狱(所)政管理、生活卫生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规划和创建工作。
下设管理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
(十)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拟订全市监狱劳教系统的财务、装备、场所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监狱、劳教所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
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
下设财务科、装备科。
(十一)监狱劳教工作综合处
负责全市监狱、劳教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工作;负责监狱、劳教工作的会务、接待工作;指导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生产项目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刑事行政执罚处
负责全市监狱、劳教所刑罚、行政处罚执行工作;监督狱务、所务公开中的执法工作;负责对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涉法案件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十三)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和普法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情况的综合工作。
(十四)依法治市检查指导处
负责对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依法治市和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全市执法和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组织指导全市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理的调研和典型培养、选树工作。
(十五)干部警务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管理和警衔评授的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宣传与警务督察处(国家司法考试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组织建设、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及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组织实施长春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承担全省集中长春设立考区的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十七)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机构概况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王承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云飞
党组成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孟繁君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超
党组成员、副局长:韩会志
二级巡视员:李小华
二级巡视员:鲍龙乡
其他事项
(一)关于执法监督。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全市依法治理工作业务指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
(二)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市司法局负责在职政法干部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有关专业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三)关于法律宣传。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普法宣传;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宣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31 15:13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