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化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文化局(长春市文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等有关职责划归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的职责划归市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职责。
1.划入原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
2.划入市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的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保护、扶持优秀特色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拟订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六)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九)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博物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考古管理工作职责。
(十一)负责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承担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协调与管理;负责提案和议案办复、信息、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承担所属单位安全管理督查职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相关政策;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文化经济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协助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艺术处
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艺术创作与生产及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监督各类艺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艺术教育;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成果的推广。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文化市场执法;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监管;指导动漫游戏产业市场监管和行业协会工作;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的审核);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市文化艺术和文物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文物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市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负责考古发掘和考古勘探管理;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消防、技防措施。制定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博物馆藏品管理、修复养护、陈列展览、馆际交流与合作;拟订全市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民间收藏文物、文物流通、文物征集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博物馆和文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保护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
其他事项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文化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的审核。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地理位置
地址:人民大街10111号市政府1754室
参考资料
长春市文化局.长春市政府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3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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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职责调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