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长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为残疾人服务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1985年7月1日经长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为残疾人服务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简介
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本着“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为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爱
心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募集活动,为全市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先后资助兴建了长春市残疾人活动中心;与台北曹仲植基金会合作为下肢贫困残疾人购置轮椅,解决了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扶助了近万户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出资为贫困残疾人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资助聋儿康复训练;资助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为特困残疾人家庭送上慰问金;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改善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赢得了广大残疾人及社会的广泛赞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事业更加需要社会和各界及热心人士的关心和支持。在此,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呼吁全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弱势群体,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希望社会各界及所有热心人士一如既往积极参与募捐活动,伸出热情之手,积德行善,造福苍生,为构建和谐型社会奉献一片爱心。
基本信息
第一基金会的名称为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为长春市辖区。
第三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四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募集,分支机构投资。
第五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为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基金会的住所长春市大经路1898号。
业务范围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长春市辖区(分支机构按行政地域划分);
(二)扶持、资助、兴办和发展残疾人福利基金事业,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三)筹集、管理残疾人福利基金;
(四)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五)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机构及负责人
基金会由3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残疾人事业;
(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理事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三)对重大募捐和投资项目,有表决权;
(四)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给予帮助和支持。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预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分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基金会理事长行为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财产管理及使用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符合章程规定的投资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包括国内团体和个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团体和个人,台湾、海外华侨及国际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拨款;
(五)福利基金会增值。包括购买股票、债券,及其它有效的基金增值方式。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符合章程宗旨与任务的事业活动;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定项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项目。
(三)对帮助联系募捐工作的中介人按募捐额度给予一定的比例的奖励(资金到账后,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的10%),同时做好鸣谢工作。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会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收入的70%。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有关资料)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检查、监督。
财产处理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的机关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金中帐面资金部分按照章程有关规定专项支持残疾人事业;
(二)基金会在吉林省残联业务主管单位和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下,符合拍卖条件。依法进行拍卖,所得资金用与残疾人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23 15:57
目录
概述
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