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加强对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安全保障问题的研究落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全市粮食购销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成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与统计分析;研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和启动粮油应急预案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和帮助灾区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
(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粮食产业化发展;组织开展粮食流通领域有关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的统计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协会工作。
(五)负责推进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农户科学安全储粮,组织储粮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储存粮食品质,促进农民增收。
(六)负责对粮食经营企业销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成品粮油质量检验监测工作。
(七)负责市直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文字材料的起草、粮食信息综合和调研工作;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文书档案、提案和议案办复、行政复议、政务公开、信访、保密、四防安全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
调控处
(监督检查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和帮助灾区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全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粮食经营行为;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负责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负责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等工作。
仓储基建处
组织实施全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负责检查和指导粮食安全生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户科学安全储粮,组织储粮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储存粮食品质,促进农民增收;负责国家和省专项基建项目的审查上报,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仓储设施和基建投资统计。
行业管理处
指导和推动粮食产业化及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粮油加工业行业管理及相关统计;协调、指导粮食行业招商引资和企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对粮食经营企业销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成品粮油质量检验监测;负责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和成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与统计分析工作。
财会处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管理、核算市直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挂帐。
人事老干部处
负责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政行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