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管理是指对长江流域的防洪、航运、水力发电、灌溉和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等进行管理的工作。
管理体制和机构
流域性的管理机构始设于1922年,名为“扬子江水道讨论会”,1928年改为“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1935年与“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及“湘鄂湖水文总站”合并为“扬子江水利委员会”,1947年改名为“长江水利工程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长江水利委员会”,下设上游、中游、下游等3个工程局及洞庭湖、荆江、太湖等3个工程处,负责全江治理规划、重点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中下游平原地区的堤防、涵闸管理和维修等工作。农田水利由各省(直辖市)负责管理。为集中力量进行长江流域规划工作,于1955年将下属各局、处并人长江水利委员会本部.并于1956年4月改名为“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1989年又恢复原名“长江水利委员会”,以加强流域的统一管理和流域开发。长江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编制全流域规划及部分专业规划;负责制定中下游干流和汉江的洪水预报及防洪调度方案,并负责丹江口水利枢纽的调度运用;本流域长江干流河道、主要支流河道与湖泊的管理以及水资源管理等。中下游平原地区堤防、涵闸的管理和修防工作,由所在省(直辖市)负责管理。流域内大中型综合利用水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管理;大中型水电站由电力部门分工管理。航运管理和航道整治,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及有关省(直辖市)的交通部门分工管理。城市排涝、供水由城市建设部门管理,其他各项水利、水电工程及防洪排涝工程,分别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管理。1962年国务院成立“长江中游防汛总指挥部”,管理协调指挥湘鄂两省的重大防汛问题。长江中、下游地区是长江防洪的重点,经国务院批准于1969年成立了“长江中下游防汛总指挥部”;1996年更名为“长江防汛总指挥部”,负责处理长江流域重大防汛事宜,办公室设在长江水利委员会。
管理规章
分别由有关省(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水利管理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名义先后颁发了江河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及防汛指挥等配套法规。在防洪方面,1985年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这是长江防洪调度的主要依据。各单项工程还制定有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等。
管理内容
防洪调度
长江宜昌以上约100万平方公里集水面积是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每年7月份、8月份主汛期的洪水主要来源,如果与宜昌至湖口68万平方公里区间洪水遭遇时,防洪形势就特别严峻。为了做好长江防汛工作,减少洪灾损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各省(直辖市)在流域内布设水文、气象及雨量站6400多个。汛期根据大量测站的雨情、水情、气象、云图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布干流及主要支流水情及气象预报,并根据水情、工情及时研究制定度汛措施方案,供长江防汛总指挥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国务院决策。
河道管理
包括河道工程(堤防、护岸、涵闸等)和河湖洲滩管理,河道整治与建设管理及河道保护。河道工程的管理由沿江各省(直辖市)具体负责。河道整治与建设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负责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岸线利用管理
河道岸线的开发利用一般需占用江岸、水域甚至江滩,减少了行洪断面,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航运畅通均有一定影响。因此,应加强岸线利用建设项目的管理,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防洪的关系。长江主要干支流河段,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两岸分布着许多大中城市、工矿企业、水工程设施和重要港口,是国家建设的重点地区。改革开放以来,长江两岸河道岸线开发利用加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施如港口、码头、桥梁、取(排)水口等增多。根据水利部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在省(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的基础上予以审查。为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一般要求建设项目法人提供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科研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河道崩岸与防护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沿江岸线长4249km,江岸崩塌严重,崩岸长达1520km,占江岸长度的35.7%。截至2000年,已护岸长度达1200km,约占崩岸总长的80%。在护岸材料方面,有传统的抛石护岸和沉排护岸,也采用了一些新型材料。如在江都嘶马段采用聚氯乙烯编织布上扣混凝土预制块的软体沉排护岸;在武汉天星洲和龙王庙采用铰链混凝土板一聚酯纤维布沉排护岸;在荆江局部河段采用塑料织物土枕软体沉排护岸等。进一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护崩岸,将取得更好的护岸效果和经济效益。
除险加固
长江堤防包括长江干支流堤防和洞庭湖、鄱阳湖区堤防等,长约3万km,其中长江干堤长约3900km。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大都是历史上逐渐形成的,堤身矮小,隐患较多,堤基质量较差,背河侧馈口渊潭及修堤取土坑多,影响防洪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断加高、加固堤防,特别是1998年大水后,对长江中下游干流堤防进行了全线加高加固。由于各种原因,长江流域很多水库存在病险问题,自1986年起开始有计划地进行水库除险加固。
航道管理
长江是中国东西主要通道。长江水系有大小通航支流3800多条,通航里程达7万km,其中有3万km可通机动船舶,万吨海轮可直达南京。20世纪50年代以来,重点整治了川江航道以及界牌、太子矶等碍航河段,使长江水道通航能力及通航保证中国主要江河和水利工程管理率大大提高。
河道釆砂管理
长江流域河道中蕴藏着丰富的可作为建筑材料的砂石资源,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建材砂石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引发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各个河段的采砂活动。1991年河道采砂量约达3000万t。为了保障防洪安全及航运畅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沿江各省水利主管部门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实施管理。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水资源保护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始于1974年,同时成立了长江水资源保护局,并逐步开展了水资源保护的监测、评价、预测、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先后完成了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调查评价、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葛洲坝水利枢纽及三峡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沿江涵闸、泵站等取水口门由所在各省(直辖市)分别管理。
长江流域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协调
长江流域的管理体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与地方部门的条块分割,特别是行政上的划分将一个完整的流域人为分开。从纵向管理来看,水利水电部门负责水量水能的管理,国家环保部门负责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市政部门负责城市的给水与排水管理,这样使得责权交叉过多,难以统一规划和协调。从横向管理来看,各部门、各地区均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局域、单目标的规划与管理,口径不一,造成管理“内耗”和办事效率较低。
一些地方环境监督管理难以到位,目前仍有不少县、市、区没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和监察队伍,另有许多县级环保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不具有环境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现有法律难以满足管理发展需要
目前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有关水资源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在一定阶段对长江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由于这五部法相互关系不清、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不明等问题的存在,各部法律难以协调,各管理部门权力重复或空白,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项工作部门的作用,又难以形成整体效益,可操作性不强。其次这些水法只是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一般特征,对长江这一特定流域的特殊问题则难以涵盖,很难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而且这些水法更多是对过去水事经验的总结及各方权益妥协的结果,缺乏预测性和前瞻性。
(三)管理者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政府本身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行政人员的评价仍以经济增长状况为主。各级领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国策意识不高。很多企业的“三废”达标工作仅停留在表面,为降低产品成本,置法律于不顾,违规排放,把应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当作应付检查的摆设。
加强长江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生态理念指导长江流域开发治理
在流域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特别是一些重大工程,如水库建设、水电利用、三峡大坝、南水北调等,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废弃这样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过程中,始终将生态平衡理念贯穿其中。
(二)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到相关法律条款,利用现代环境监察手段,强化生态环境监察力度。遵循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责任与义务相结合原则,建立科学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三)绿色GDP作为政绩考核标准
改变以往对政府官员唯以经济考核标准,引入绿色GDP考核理念,采用环境状况与行政官员的政绩相挂钩,促进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四)建立统一立法,促进流域协调机制
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建立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长江流域法律法规,促进流域管理步入正轨。同时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加快流域管理机构的改革,建立高层次的协调机制,全面协调各部门、各行政区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治污积极性,确保长江流域的监察、监督、执法、治理、管理落到实处。
(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流域居民则是生态环境改变的最终感受者,他们对环境变化更清晰。流域环境决策应向当地居民公开,听取他们的意见,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发动群众,共同维护保护关系生存健康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