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衡阳商会是由邹健、周顺家、徐秋贵等一批在长沙有影响力的衡阳籍企业家、知名人士发起组成,经
长沙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为长沙市工商联。本着自愿互助、团结合作、共赢发展的原则;促进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商会把长沙市先进的管理经验、生产技术、经营理念以及优秀企业的投资项目带到衡阳,同时也将衡阳的旅游、特色产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介绍到长沙,推动衡阳、长沙两地的经济发展。商会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内外商会、企业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商会组织在长衡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开发有利于提高衡商企业整体地位,树立衡商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商会简介
长沙市衡阳商会将始终遵循“团结、合作、发展、共赢”的办会宗旨,以促进会员企业“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作发展”为目标。团结全体会员的智慧和力量,发挥大家的资源优势,把衡商拧成团,形成合力,更高更强的发展壮大商会会员实力。把商会建设成为“团结、创新、和谐”的商会,为长沙和衡阳甚至全省、全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商会的名称:长沙市衡阳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Heng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angsh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衡阳籍在长沙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本会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发挥衡阳地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衡阳与长沙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并组织会员学习,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引导会员坚持依法经营;
(二)反映会员呼声、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团结联络会员,推动长沙与衡阳经济、技术、人才、贸易联合与协作;把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技术、观念、管理引进给各位会员,以及给各位会员介绍优秀的投资项目,同时把各位会员的资源介绍给有需要的商家,促进商会成员的共同发展。
(四)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加强联谊、广交朋友,通过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旅游、茶话、文娱、体育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
(五)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六) 开展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七)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和举办会议等各种形式,积极构建政府与民企、民企与国企、会员与社会、国内与国际、商会与商会、商会与学院等团体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平台,为会员企业及长沙和衡阳两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八)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改善,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依法注册登记的衡阳籍在长沙投资的企业或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单位经营状况及法人资格情况;
(三)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定,登记造册,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及时提供信息、反映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七)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工商联审查并经
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由会员推荐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权利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讨论制定相互促进工作方针、目标、计划、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九)领导和决定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按少于或等于理事人数的半数名额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各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以上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长沙市工商联和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按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报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长沙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长沙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和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职能部门
长沙市衡阳商会组织架构根据《长沙市衡阳商会章程》设置,由会员大会、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组成。商会秘书处为商会常设机构,下设四个工作部门。
一、综合部职责
1、负责商会的行政事务、安全、保密和机要档案工作;
2、负责来宾接待,安排重要会见和食宿;
3、负责商会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和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及时掌握有关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
4、负责商会文件起草、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的撰写工作;
5、负责商会的宣传报道、会刊编印和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
6、协调各部门关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7、负责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招聘及业绩考评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年度计划,加强经营核算,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9、加强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严格财务纪律,厉行节约,严格把握商会会费及业务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二、联络部职责
1、负责多渠道发展会员及会员的入会登记、资料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负责编制会员名册、通讯录;
2、调查了解会员动态,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商会领导反馈会员的要求和意见;
3、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为会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强会员内部的团结,协调工作,交流信息,增进友谊;
4、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经贸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捐赠活动;
5、负责与兄弟商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6、负责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投资部职责
1、加强与省、市两级,长沙、衡阳两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了解政策与投资动向,及时向商会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加强与各地工商联,各类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为会员寻找商机;
3、定期组织会员论坛,对企业的经营现状、发展前景、投资方向进行研究探讨,交流经验,开展咨询,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4、组织会员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熟悉各地投资环境;根据会员的需求,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会员企业争取政策上的支持;
5、协调会员企业的投资行为,力求在重大开发项目上整合资源与财力,集中力量办大事;
6、加强与经济各界专业人士的联系,及时掌握经济信息和先进生产工艺、管理经验,为会员企业当好参谋和顾问。
四、维权部职责
1、积极主动为商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全力维护商会、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3、积极为会员企业调解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4、适时组织法律知识讲座,提高会员法律服务意识;
5、制定会员培训计划,负责对会员单位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