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是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备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地方性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流域区段,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县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承办生态环境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效”改革,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长治。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机关党办)。负责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保卫、值班、车辆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综合科)。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政策、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公务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中跨区域、流域问题的处理。牵头承办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约谈、问责等事项。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钫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计划,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管理。
(三)法规与标准科。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负责评优创先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审核。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参与拟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执法监督和行政稽查,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编制人事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选派及生态环境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谖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表彰工作。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五)科技与财务科(内审科)。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底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生态环境技术研发、工程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全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八)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参与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政策,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本市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协调管理我市涉外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项目。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监管平台,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考核管理制度。
(九)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各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参与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应急信访科。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信访、公众举报工作,承办信访统计、分析、督办工作,直接查办或批转查办信访案件,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直属单位
长治市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 对长治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固定废物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数据资料整理;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参加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种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环境应急监测。
长治市环境监察支队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按行政执法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它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对擅自拆除、停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4、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开发和建设以及农村生态环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参与污染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做好突发性环境污染破坏事故的环境监察应急工作。
7、负责全市市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8、负责“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管理、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与处理。
9、负责对全市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对各县(市、区)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10、负责对各县(市、区)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督查。
11、负责对全市辖区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限期治理、关停、取缔项目报市局处理。
12、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长治市环境信息(环境监控)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的统一管理;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环境信息发布。
(2)、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信息化建设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规划编制。
(3)、负责全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统一规划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参与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4)、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等工作;负责各类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开发推广各种环境保护应用软件。
(5)、负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种有关信息及办公网络设施和计算机应用设施的建设、运行、运营和维护。
(6)、负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电子化工作及内、外网站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安全工作。
(7)、负责市局环保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使用技术培训;负责对下一级环境信息中心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承担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开展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工作。
长治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
主要职责: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社会宣传教育;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向省和国家报送数据;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路检执法和检测;机动车燃料的监督管理;机动车清洁燃料的推广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销售新车排放限值的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净化产品的质量、销售、安装的监督管理。
现任领导
局党组书记、局长史跃宏:主持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工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安木贤:分管编制人事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分管市生态环境宣教中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分管乡村振兴工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响平: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科、法规与标准科、应急信访科,分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应急处置中心;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兴力:分管机关党委、自然生态保护科、水生态环境科,分管市生态环境综合事务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气候投融资促进中心);
局党组成员、市执法队队长
郭联宏:主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面工作;
局党组成员杨飞:分管科技与财务科、大气环境科,分管市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站;
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四级调研员石颜红:负责办公室(综合科),分管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工作;
局四级调研员张广才:经局党组授权,负责工会、妇委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