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闻一多基金会
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
武汉闻一多基金会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宗旨:弘扬闻一多爱国主义精神,致力文化教育事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公益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
(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济困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资助闻一多纪念活动,推动闻一多宣传研究;
(四)开展与海内外有关团体、知名人士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
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钱运录 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
理 事 长:许晓明 第三届理事长 (曾任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 书 长:游先波 曾任中石化设计院工程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
常务副秘书长:邹佳素 韩国首尔大学博士,教授
理 事:余砚新 博士后,高等经济师,曾任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理 事:陈国恩 武汉大学博士,教授,曾任武汉大学文学院副院长
监 事:谭永忠 武汉鑫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武汉闻一多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系慈善组织。
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湖北省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闻一多爱国主义精神,致力于文化 和教育事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8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相关人 士捐助,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民 政厅(委托武汉市委统战部管理) ; 本基金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天津路10号,邮编43001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公益事业 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
(二) 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按照合法、 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 文化和教育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 资助闻一多纪念活动,推动闻一多宣传研究;
(四) 开展与海内外有关团体、知名人士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本基金会事业的知名人士;
(三) 对本基金会开展公益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四) 从事闻一多宣传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 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 生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 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 生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
(四)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 一;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三) 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团结统一和合法相关权益;
(四) 对基金会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和监督意见。
(五) 承担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 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开展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
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 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 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 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 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 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 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 被政府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尚未移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 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 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本章程 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 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主持拟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批准;
(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捐赠;
(二) 有关政府、组织、团体和国际人士捐赠;
(三) 投资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 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 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 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纪念活动与奖励对闻一多研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的支出;
(二) 本基金会开展的文化和教育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及其管理费用的支出;
(三)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计划,是指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
(二) 理事会成立专业投资管理委员会,接受理事会的委托,拟定基金会年度 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计划,在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对计划内的投资活动进
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具体投资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 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 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 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 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 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 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 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 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 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 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 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 用。
第四十五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 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 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 日至12月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 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 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 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 的义务。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 务范围内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一)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开展公益活动项目的合同;
(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 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1 日第3届第2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2022年01月18日(核准)
参考资料
武汉闻一多基金会.基金会中心网.2022-08-20
领导介绍.武汉闻一多基金会.
联系我们.武汉闻一多基金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1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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