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非同种商品上注册同一个著名商标,以防止他人使用著名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防御商标注册以后不一定使用,因此一般不易被批准注册。不过一旦注册成功,就不受必须使用才能保持商标的限制。也有人认为与名牌商标类似的商标,即联合商标,也属于防御商标。“果珍”是一种在中国享有盛名的饮料。一时间,市场上出现了“果贞”、“果汁”等各种饮料。许多人在买“果贞”的时候将其误认为是“果珍”,有的则是以为两者有某种联系。如“果珍”的所有者将这一系列同音的名称均予以注册,就可以防止其他厂商搭顺风车。参见“联合商标”。
由来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
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
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来自现实市场活动中的
商标侵权,较为普遍的是“克隆”商标的现象,严重影响
商标权所有人的
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虽然对商标 “克隆”的现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为此,出现了注册防御商标来进行自我保护。
意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
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
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
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
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
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
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
商标权所有人的
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保护措施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注意的问题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
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我国《
商标法》对注册防御商标的问题未作规定。对于尚未达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驰名”程度的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
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
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的话,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
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2、《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4)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消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原因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撤消的先例是极少的。
法律保护措施
但是,对于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全国性“驰名商标”的, 则有别于一般商标,具有一些其他特殊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版权纠纷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1、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2、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3、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4、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5、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商标的作用
在这个知识产权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册商标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也开始注重生活质量,开始关注名牌,关注驰名商标了。一个企业要想壮大就必须有属于自己企业的商标。
第一: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商标通过确保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但期满之后,只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行为。
第三: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