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鸭梨,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产品特点
外在感官特征
阳信鸭梨因其果梗部突起状似鸭头而得名,具有外形美观、色泽金黄等特点。单果重205克以上,阳信鸭梨树势强,结实性好,易管理,可连续丰产。
内在品质指标
阳信鸭梨皮薄肉细、核小无渣、香甜脆嫩、味美多汁、酸甜适度,含多种维生素及人体所必需的15种
氨基酸及抗衰老素“SOD”,可溶性固形物≥10%,总酸≤0.22%,钙≥5毫克/百克,磷≥6毫克/百克,铁≥0.2毫克/千克。
产地环境
地理土壤
阳信县属滨海黄泛平原,历史上经历了渤海凹陷,黄河冲积泥沙填充的过程,地面高程6~12米,阳信县土壤以轻壤质潮土为主,土壤肥沃,富含有机质,土壤有机质平均1.2%,土壤略偏碱性,潜水埋深3米以下,透水、透气性好,宜于阳信鸭梨生长。
水文情况
阳信县境内拥有德惠新河、沟盘河、白杨河、幸福河、小开河等多条河流,纵横交错,具备了良好的水浇条件,含水土体深厚,孔隙度高,造成了良好的储水条件。
气候情况
阳信县属温带季风区大陆性气候,四季变化明显,光能资源丰富,雨热同季,无霜期平均为185.1天,年日照时数为2443.8~3051.3小时,年平均辐射总量为535.5千焦/平方厘米,年平均气温12.1℃,年平均降雨量654.6毫米。
历史渊源
阳信鸭梨是唐代土生梨经历代选优汰劣选育出的优良品种,因其果梗部状似鸭头而得名。
阳信县自唐朝代初期就开始种植梨树,已有1300多年历史。宋末明初(1279年),该地开始园林生产和商品经营,并初具规模;明永乐年间(1403-1424年),“所栽梨树块块成行,果实累累,四方闻名”。
1998年,阳信县被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命名为中国鸭梨之乡。
2000年,阳信县被确定为山东省“生态农业建设示范县”,专门制定了《阳信鸭梨栽培技术规程》,严格在全县推广实施,严格限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及标准,使阳信鸭梨达到了无公害、绿色食品标准。
2000年11月6日,阳信鸭梨通过了
澳大利亚动植物检验检疫署的检查,获准出口澳大利亚。
201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主办的首届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上,“阳信鸭梨”评估品牌价值达18.62亿元。
生产情况
2005年,阳信县鸭梨面积发展到20万亩,产量突破20万吨,梨收入占全县国民收入的30%以上,成为阳信农业的支柱产业。
2013年,阳信鸭梨地域保护范围总生产面积7300公顷,产量24万吨。
产品荣誉
1985年,阳信鸭梨在中国优质水果评选中获得金杯奖。
1988年,阳信鸭梨在中国优质水果评比中,获得梨系列总分第一名。
1990年,阳信鸭梨被指定为北京
第十一届亚运会专用水果。
1992年,阳信鸭梨在中国第一届农业博览会上,获得金质奖。
2000年10月,阳信鸭梨被评为中国国家名牌。
2000年11月份,阳信鸭梨被评为山东省果品精品。
2013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阳信鸭梨”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阳信鸭梨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阳信县境内
阳信镇、
河流镇、
劳店乡、
水落坡乡、
商店镇、
翟王镇、
洋湖乡、
流坡坞乡、
温店镇等10个乡镇办857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5′00″~117°52′00″,北纬37°26′00″~37°43′00″。
质量技术要求
阳信鸭梨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13-03-1304。
阳信鸭梨迄今已有1300多年的栽培历史,是唐代土生梨经历代选优汰劣选育出的优良品种。阳信鸭梨产地选择远离污染源,自然环境未受到破坏,产地要具有可持续生产的能力,即空气、水(水源、水质)、土壤肥沃、耕地良好的土壤。
阳信鸭梨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农业部标准NY/T442-2001《梨生产技术规程》(ISO9001)执行。
专用标志使用
阳信鸭梨专用标志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阳信鸭梨专用标志的使用具体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持有人“阳信县鸭梨研究所”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阳信鸭梨”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