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宝华
政协湖南省第十届委员会原副主席
阳宝华,男,汉族,1947年9月出生于衡阳市衡山县店门镇双峰村。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政协湖南省第十届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66年09月——1968年07月,就读于衡阳市衡东一中高67班。
1968年12月——1978年10月,衡阳市制药厂工人、革委会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
1978年11月——1982年10月,衡阳市第三化工厂厂长、党总支副书记。
1980年09月——1982年07月,湖南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82年11月——1983年08月,衡阳市化工局局长、党委书记。
1983年09月——1985年08月,中央党校第一期中青班学习。
1985年09月——1991年11月,衡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1991年11月——1994年12月,益阳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4年12月——1995年04月,益阳市委副书记、市长(1994年12月,益阳地改市)。
1995年04月——1998年01月,岳阳市委书记。
1998年02月——1999年10月,长沙市委书记。
1999年11月——2002年12月,湖南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
2003年01月——2008年02月,政协湖南省第九委员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2008年02月——2011年01月,政协湖南省第十届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5月2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双开处分
2014年7月,中共中央纪委对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阳宝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阳宝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阳宝华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阳宝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阳宝华,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宝华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南省岳阳市委书记、长沙市委书记、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湖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7月14日上午8时30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阳宝华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阳宝华利用担任湖南省岳阳市委书记、长沙市委书记、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湖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妻曾寿涛、其子阳昀、其妻弟曾云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6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宝华犯受贿罪的案发情况,以及涉案款物扣押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被告人阳宝华对多起受贿指控均表示无异议,法庭上未作自行辩护。
阳宝华表示:“起诉书对我起诉的基本事实,我没有异议,面对自己的所做作为,我应当承担这个责任。我知罪,真心认罪悔罪,并接受依法对我的惩罚,服从依法判决。我真心诚意的接受法律的判决,利用我的经历教育我的家人与后代。今后我一定洗心革面,悔过自新,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11时56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5年11月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阳宝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阳宝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36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