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合法营运的
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