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法是英国的一部法律,适用于英国陆军及其配属部队、在陆军基地和营区内工作的文职雇员的基本军事法律。
简介
陆军法英国议会制定的适用于英国陆军及其配属部队、在陆军基地和营区内工作的文职雇员的基本军事法律。原称《兵变法》,1881年改称《陆军法》。1955年议会对该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扩充,确定了现行《陆军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共224条,6个附件。其有效期为5年。
主要内容
通过《武装部队法》不断延长其法律效力。主要内容包括,该法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特别授权、军事刑法及军事司法程序等。该法规定,授权国防大臣及国防部国防参议会在募兵制度、军事司法程序以及征用民房、民用交通工具的标准及租金等方面以立法权;授予陆军以募兵权和在特定情况下征用民用交通工具和民房的权力;授予一定级别的指挥官召集军事法庭、对违犯军纪和军法的人员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权力;规定了53条罪名和从死刑到警告的12种处罚方法,并规定了指挥官对违纪、违法军人行使简易处罚的权限和程序;对犯罪军人的追捕、调查和起诉程序;军事法庭的分类、组成、召集、管辖范围和开庭程序;对军事法庭判决的确认及复审程序;判决的执行等。
司法制度
根据以上军事法律、法规,正式调查与即决处理。如某犯罪嫌疑人被怀疑实施了一项犯罪,该犯罪嫌疑人的指挥官有权提出指控。对于指挥官的指控,根据被告的军衔和所属关系,决定由有关预审当局展开正式调查,以初步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当预审军官认为确有犯罪行为发生,该军官应就案件处理方式作出决定。根据被告的军衔或所指控犯罪的性质,部分案件须提交军事法庭审判,多数案件则由有权军官即决处理。享有即决处理权的军官主要是被告的指挥官、军舰副舰长、下级指挥官和上级指挥官。对于即决处理的案件,如果将宣告被告有罪,考虑到指控罪名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即决军官应当告知被告有权选择军事法庭审判。只有当被告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并处以刑罚。军事法庭审判。在新西兰,较为严重的军人犯罪案件须由军事法庭审理。军事法庭审判以被告的指挥官对犯罪行为的初步确认为前提。当决定将案件提交军事法庭审判,被告的指挥官应将证据摘要、案件记录和制定的召集军事法庭申请表呈报召集军官。召集军官通常是被告的上级指挥官,根据所属军种的最高指挥官或参谋长签发的委任状行使军事法庭召集权。召集军官对案件是否由军事法庭审判以及以何种罪名起诉有最终决定权,但在作出决定之前,须听取法律事务参谋军官的意见。新西兰军事法庭因案而设,受理一审案件。按照受案范围和处罚权限不同,分为有限军事法庭和高级军事法庭两种。前者由召集军官任命3名军官组成,受理军士和士兵的犯罪案件,所处刑罚最高不超过2年的监禁。后者由召集军官任命5名军官组成,受理军官犯罪案件,享有与新西兰最高法院相同的处罚权。军事法庭审理案件,须有军法署长任命的军法官到庭方可开庭。军法官在庭审中依据军法署长的指示负责处理有关证据和审判程序事项,这与民间陪审团履行的职责相类似。与其他英联邦国家不同,新西兰军法署长持有总督签发的任命状,完全独立于国防部之外;军法官也独立于军事系统之外,尽管他们通常有军事背景,但并非武装力量成员。案件复核。除判处刑罚极其轻微的案件以外,经即决处理和军事法庭审判被宣告有罪的案件均须呈复核机构复核,非经复核不得生效。即决处理的案件由即决军官的上级指挥官复核。军事法庭的判决由复核委员会复核,该委员会由军法署长推荐的3名分别来自三军部队的少将军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