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又遵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
陈又遵(1925年9月-2022年1月8日),汉族,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民法学家。湖南常德市人。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结业于北京中国新法学院。自1951年起曾在内蒙古自治区政法机关工作。
人物生平
1951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11月毕业于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自愿到内蒙古支援边疆建设。
1951年11月至1964年4月,先后在原绥远省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1964年5月至1980年11月,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乌拉特前旗安置改造农场、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十九团、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工作。
1981年1月参与筹建内蒙古大学法律系,任法律系(法学院)教授、民法教研室主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
1989年3月任中国民主建国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筹备组组长。
1990年至1996年,历任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一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二、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
1988年至1993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六届委员会常委。
1993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副主席。
2001年6月退休。
曾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内蒙古法学会常务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内蒙古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常务理事等职。
2022年1月8日,陈又遵去世,享年97岁。
社会兼职
陈又遵同志1989年3月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
成就及荣誉
自1981年起在内蒙古大学法律系任教,历任副教授、教授,兼任中国民主建国会内蒙古自治区主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干事、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顾问、内蒙古自治区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总干事。曾讲授中国民法、中国继承法、中国劳动法等课程。
相关记事
1990年4月参加了北京世界法学大会。1980年以来发表了民法方面的论文30余篇,其中《论遗产分配原则》(北京《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论民法与增强企业活力》(《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分别获内蒙社会科学二、三等奖;《论全民所有制企业深化改革的几个法律问题》(《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4月第2期)、《论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法律思考》(内蒙古社联《前沿》1992年第1期)多被国内刊物转载。曾主编有《经济合同法教程》(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民法经济法疑难案例解析》(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参加编写的民法经济法教材和参考书11部,其中《民法学教程》(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989年版)被收入1988年《中国出版年鉴》。曾经承担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七五”高教科研项目,“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学术观点
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民法是仅次于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基本法律,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社会关系。中国民法的不发达既有商品关系不发展的原因,又有传统观念影响的原因。认为加强与完善民商立法,是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2、主张根据中国国情并借鉴国外有益的成果建立中国的民法体系,强调将传统的物权制度引入中国民法。认为完善物权制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3、在继承法问题上,认为继承权平等并不意味着遗产分配平均,主张根据具体的扶养、赡养关系、继承人经济生活状况,实事求是地实现平等原则。同时认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不能作为中国继承法的原则;继承关系基于血缘和婚姻事实而产生,又受到伦理道德因素的影响,它与商品交换关系有原则区别。4、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殊法律形式,它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只能是企业财产,其权利义务内容既含有物权关系又含有债权关系,承包人既是经营者又是企业法定代表。5、在民法教学上,认为民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之一,主张在民法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重视社会实践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3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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