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哲男,1941年3月30日出生,
台湾省
台南市人,1968年加入
中国国民党,后被开除
党籍。1993年加入民进党。台湾省立屏东师范学校毕业后,于
台湾师范大学毕业。1994年12月,任台北市民政局长。后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副秘书长。因高捷弊案及陈哲男事件被开除党籍。
政治生涯
中国国民党党员时期
1968年,陈哲男加入中国国民党,原为国民党教育团体立法委员,转跑道为高雄市立委后,开始批判“非主流派”(不愿受当时国民党主席李登辉控制者)。为李登辉所钟爱的集思会“立委”。他于“国会”中提出“一中一台”,被指违反党纪。本来李登辉想轻判他,但是同时的非主流“立委”通过证交税法案被停权,非主流派要求严惩。他更公开指大老郝柏村(时任行政院长)等人为“卖台四奸”,故李登辉在中常会提出“孙武练兵斩爱妃”的典故开除他的党籍。
民主进步党党员时期
1993年,陈哲男加入民主进步党。
1994年12月,被时任台北市长的陈水扁任命为台北市民政局长。
2000年陈水扁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后,深得陈水扁信任。
2002年1月31日,因协助推动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公文简化和自动化业务等,获陈水扁授二等景星勋章。
2004年5月19日,因“提升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清明形象”,包括推动扩大开放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对外参观、志工业务和办理台湾地区领导人教育奖等,获授二等卿云勋章。
2004年5月19日,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副秘书长,被聘为有给职“国策顾问”。
2005年5月20日,被续聘为有给职“国策顾问”。
2005年10月5日,因涉及高雄捷运外劳弊案,辞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国策顾问”。
2005年10月28日,声明退出民进党,并指出高捷泰劳案发生至今,对他所挚爱的民进党造成严重伤害,他身为民进党一员,深感愧疚。2005年10月30日,民进党中评会一致通过开除陈哲男的党籍。
离开民主进步党之后
2005年11月4日,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声明认为陈哲男在任内不当命令指派属下从事非属分内工作,已经明显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六条“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加损害于人”的规定;并指出陈水扁获知后至为震怒与痛心,已决定不待司法判决,将先行追缴其所获两座勋章。
2005年11月5日,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收到陈哲男以快递寄回的两枚勋章与证书。
陈哲男位居高官却接连与弊案牵扯,使民进党形象大伤。
涉及的司法案件
梁柏薰司法黄牛案
2002年,梁柏薰涉及华侨银行超贷案、新偕中建设伪造文书案,为了免除官司,透过新瑞都股东苏惠珍找上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副秘书长陈哲男,并先后交付总计新台币六百万的支票予陈,结果仍被判刑,梁柏薰逃往中国。2004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期间,梁柏薰指控陈哲男收取不法政治献金,假借要帮他摆平官司,却不办事,台北地检署开始侦办。2006年梁柏薰回台湾投案,检方将陈哲男依贪污罪嫌起诉。
2006年12月13日,台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中利用职务诈欺罪,一审判决陈哲男12年徒刑、褫夺公权10年,当晚陈哲男发表声明,认为此案所涉款项为政治献金,并无不法,将提起上诉。
2008年6月26日,高等法院考量陈已退回六百万元,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改判陈哲男徒刑九年、褫夺公权六年。
高雄捷运外劳弊案 2007年8月24日,高雄地院一审宣判,以罪证不足判陈哲男无罪。高雄高分检上诉。
2009年1月15日,高雄高分院认为,无证据证明陈哲男协助华磐取得泰劳管理合约,二审宣判陈哲男无罪。
2009年2月24日,检方认为判决没有违背法令,所以不向法院提起上诉,陈哲男无罪确定。
被监察院弹劾
2008年11月14日台监察机构召开审查会以10票对2票通过弹劾陈哲男,并送交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主查监委周阳山表示,弹劾陈哲男三项理由,第一,接受高捷外劳仲介业者招待,未经请假擅自出国,并与前高雄捷运副董事长陈敏贤涉足赌场等不当场所;在“国策顾问”任内,也未经报备,两度赴越南旅游;第二,指派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会计处专员高慎慎在上班时间为他处理私人财务并买卖股票;第三,利用他人帐户买卖股票,未依法办理财产申报,显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的规定,所以依法提案弹劾。 周阳山再指出,可惜陈哲男退休金已一次领完,即使被弹劾,一毛都讨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