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众,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湖南宁远人,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曾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72.03——1972.12,湖南省岳阳市国营君山农场六分场五队插队知青;
1972.12——1978.0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农场总场团委专干、党委办秘书;
1978.03——1982.01,湖南师范学院(现湖南师大)政治系学习、学生党支部副书记;
1982.01——1984.12,
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专业学习(中央党校范若愚教授研究生);
1984.12——1985.04,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教师;
1985.04——1985.09,中共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西北巡视员小组成员;
1985.09——1987.03,湖南省长沙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
1987.03——1991.12,湖南省长沙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1991.12——1993.06,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
1993.06——1994.09,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市委组织部长;
1994.09——1996.11,湖南省
衡阳市委副书记兼市委党校第一校长;
1996.11——1997.03,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1997.03——1999.08,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1999.08——2000.01,江西省
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2000.01——2001.06,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1.06——2002.01,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萍乡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2.01——2004.05,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萍乡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4.05——2006.11,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萍乡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6.11——2008.01,江西省
九江市委书记、九江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8.01——2008.12,江西省第十届政协副主席,中共九江市委书记、九江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8.12——2010.01,江西省第十届政协副主席;
2010.01——2010.0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0.03——2012.0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2.04——2013.12,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3年12月0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3年12月0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撤销职务
2014年01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议案,表决通过了关于罢免陈安众的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4年01月1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撤销陈安众的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罢免陈安众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双开处分
2014年05月20日,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陈安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陈安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囯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安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0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审查起诉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02月16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安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陈安众,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安众利用其担任中共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萍乡市委书记,中共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4月2日08时30分,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涉嫌受贿一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陈安众当庭认罪、悔罪。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一审宣判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陈安众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