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浙江磐安人,大学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二级巡视员。
人物履历
1983.08-1988.12,浙江师范大学中文系团总支书记
1988.12-1991.12,浙江师范大学团委副书记
1991.12-1996.04,浙江师范大学团委书记
1996.04-2001.03,金华县副县长(正处级)
2001.03-2001.11,金华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1.11-2005.07,金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05.07-2005.08,金华市发展计划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党组成员、副主任
2005.08-2007.05,金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党组成员
2007.05-2008.11,金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8.11-2009.02,东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9.02-2011.11,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11-2014.10,金华市婺城区委书记
2014.10-2015.11,金华市委秘书长
2015.11-2017.04,金华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部长
2017.04-2020.03,金华市委常委、副市长
2020.03-2020.06,金华市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4月3日,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陈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0年6月,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对金华市委原常委、副市长陈晓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陈晓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党性原则,心为物役,不知敬畏,转移证据,弄虚作假,对抗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消费卡;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干部选拔、职工录用提供帮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取巨额利益。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用途改变、土地供应、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大肆收受他人财物。
陈晓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晓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金华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逮捕决定
2020年6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二级巡视员陈晓(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晓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8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二级巡视员陈晓(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晓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晓利用担任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金华市婺城区委书记,金华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长、副市长等职务便利,在土地供应、土地用途改变、项目推进、子女入学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1年1月27日,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金华市原常委、副市长陈晓被控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晓利用担任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金华市婺城区委书记,金华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长、副市长等职务便利,在土地供应、土地用途改变、项目推进、子女入学、案件处理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2009年至2020年,陈晓直接或通过其妻陈某某先后多次收受东阳市时代园艺有限公司、周某某等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折合共计价值人民币628.5912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晓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晓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21年4月12日上午,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浙江金华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晓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陈晓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晓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晓利用担任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金华市婺城区委书记,金华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应、土地用途改变、项目推进、案件处理、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09年至2020年间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59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晓具有自首,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退缴,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