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男,四川省绵竹人,
12·25海南杀人焚尸疑案蒙冤者。
家庭情况
父亲:陈元成
哥哥:陈忆
人物事件
案件进展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日晚8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痕迹,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死者为被害人钟作宽,认定本案是四川省富县籍陈满所为。
1994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犯
故意杀人罪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为由,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经复查驳回陈家的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高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提出申诉
裁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指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开庭再审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满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陈满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宣告无罪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浙江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由于陈满的父母均已年逾8旬,因此未能来海南见证儿子平反。当天只有陈满的哥嫂陈忆夫妇到庭旁听。
申请赔偿
2016年3月9日,从律师王万琼处获悉,她和委托人陈满及其家人,就申请国家赔偿一事进行了商议,决定申请国家赔偿金966万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申请人误工费3707555.28元;医疗费、
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23年的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
2016年3月14日下午,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已受理陈满国家赔偿申请。陈满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列出了包括侵害人身自由、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在内,共计966万多元。对于是否启动问责机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表示需要按照程序来。
2016年3月30日,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会。陈满的代理律师王万琼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陈满含侵害人身自由、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等约966万元。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2016年4月18日下午2点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陈满案赔偿问题与陈满及陈满的代理律师王万琼进行了协商沟通。对于协商的结果,王万琼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让人失望”,她称,海南高院与其协商的赔偿金额大概300万左右,与申请的966万余元相差太多,“对于误工费不认可”。王万琼还表示,如果协商不一致,按法律规定海南高院应在5月13日前作出赔偿决定。如果陈满对此赔偿决定不服,他还有权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2016年5月26日晚9时左右,他不再向海南高院提出按新国家赔偿标准来补赔,关于赔偿一事基本就按4月13日海南高院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