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彪取得武状元后,升迁很快。先被任命为詃门舍人,二年后,也就是宋宁宗嘉定四年(1211),已就任邕州知州(今广西境内)。在宋朝,邕州属于“极边控扼”之地,驻有
朝廷的正规军——禁军,知州多兼任统兵官。据《武道彷徨》一书记载:陈良彪在任之时,曾经审过一个案子,他判犯人受杖一百。宋朝实行“折杖法”,也就是说,“杖一百”,实际执行时只打二十下,刑后释放。不知是故意还是不懂,陈良彪叫人着着实实打了犯人一百下,犯人几乎死于杖下。为此,陈良彪的政敌上疏
朝廷,先指斥其不懂刑律,不通情理,几乎草菅人命,进而又揭露他贪赃枉法,营私舞弊,致使邕州部队军无粮草,官无俸银,逼得士兵四处劫掠,险些酿成兵变。
对于此科的
武状元,有些文献认为是胡应时。胡应时的字、号、生卒年均不详,从地方志《咸淳
临安志》看,他的籍贯应该是临安,即今浙江省杭州市。据《延皊四明志》第六卷和《宝庆四明志》第十卷记载,胡应时本是己未科武举的第二名,第一名是
福州长乐人陈良彪。之所以有些书把他称为
武状元,是因为在此科的弓马比试中,胡应时
武艺绝伦,被皇帝特与第一名恩例,享受武状元所有的待遇。而此科真正的
武状元应是陈良彪。胡应时之父胡光,是
淳熙十一年(1184)林(山票)榜的武
进士,父子俩人均武艺高强,且较有文才,胡应时能够顺利通过三级考试,取得优异成绩,与父亲平日的言传身教分不开。对于胡应时的其他情况,宋代史料中没有更多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