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视董事长陈重光:(1913年-1998年2月22日),曾任台视董事长、养乐多公司董事长、中华职棒联盟会长等职。女儿为陈玉梅,儿子为大鲁阁创办人陈炳甫。 2.政治人物陈重光:陈重光(1945年-),旧名陈南天,出生于中国湖北省老河口,台湾基隆人(与父亲同),是
台湾独立运动的重要角色。
台视董事长
台湾电视公司
经历
中华职棒联盟前会长
中华职棒公司前董事长
养乐多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
台湾电视公司前董事长(第十一、十二届,1990年12月~1995年8月)
宝岛商业银行(今日盛国际商业银行)前董事长
自立报系前董事长
政治人物陈重光
陈重光(1945年-),旧名陈南天,出生于中国湖北省老河口,台湾基隆人(与父亲同),是台湾独立运动的重要角色。陈南天是台独运动最神秘传奇的人物之一,在戒严时期被国民党政府列为“黑名单”,曾多次进出台湾,会晤党外运动人士并出现在公开场合,国民党政府始终无法将他逮捕。在2004年总统大选时担任百万人228牵手护台湾执行长,这次运动被视为陈水扁在总统大选中反败为胜的关键。
经历
1945生于中国湖北省老河口(父亲基隆人)
1953-57台北女师附小(今台北市立教育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
1959台北市立西门国民小学毕业
1959-62台北市立建国高级中学初中部毕业
1962台湾师范大学附属高级中学高中部一年
1963-65日本东京华侨学校(高中)毕业
1965-69日本早稻田大学电气通信系毕业
1967-69日本早稻田大学台湾稻门会(台湾同学会)干事
1971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工学硕士
1971-73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工学博士班研究
1971-72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台湾同学会干事
1973-78纽约某电脑公司工程师
1976台湾独立建国联盟美国本部中央委员
1978-83台湾独立建国联盟美国本部副主席
1983-85台湾独立建国联盟美国本部主席/总本部副主席
1993-95台湾独立建国联盟总本部组织部主任
1995-98台湾独立建国联盟总本部秘书长
1998基隆市政府机要秘书、基隆市副市长
2004百万人228牵手护台湾执行长
2005财团法人台湾机电工程服务社董事长
2005-台湾独立建国联盟总本部副主席
2007基隆市代理市长
1945生于中国湖北省老河口(父亲基隆人)
1953-57台北女师附小(今台北市立教育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
1959台北市立西门国民小学毕业
1959-62台北市立建国高级中学初中部毕业
1962台湾师范大学附属高级中学高中部一年
1963-65日本东京华侨学校(高中)毕业
1965-69日本早稻田大学电气通信系毕业
1967-69日本早稻田大学台湾稻门会(台湾同学会)干事
1971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工学硕士
1971-73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工学博士班研究
1971-72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台湾同学会干事
1973-78纽约某电脑公司工程师
1976台湾独立建国联盟美国本部中央委员
1978-83台湾独立建国联盟美国本部副主席
1983-85台湾独立建国联盟美国本部主席/总本部副主席
1993-95台湾独立建国联盟总本部组织部主任
1995-98台湾独立建国联盟总本部秘书长
1998基隆市政府机要秘书、基隆市副市长
2004百万人228牵手护台湾执行长
2005财团法人台湾机电工程服务社董事长
2005-台湾独立建国联盟总本部副主席
2007基隆市代理市长
陈重光盗窃案
被告人陈重光,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洪桥镇上马村早禾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08年11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银山派出所抓获,同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重光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延萍、书记员刘归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重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重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重光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重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重光窜至祁东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注射室,趁周晖一家人协助护士给小孩打针之际,盗走周晖白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600余元、BP机一个及其他物品等。此后,被告人陈重光以中奖所得为由,将其中4900元赃款让其母廖双梅以其父陈福景的名义存入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余赃款被被告人陈重光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陈重光退赃69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重光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周晖陈述了被盗的时间、经过及被盗物品情况。
3、证人周有才的证言,证明周晖被盗的经过以及当天被告人陈重光到过祁东县妇幼保健院;2000年10月8日,被告人陈重光再次到祁东县妇幼保健院时,他与群众一起将被告人陈重光扭送到了祁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4、证人吕荣的证言,证明祁东县妇幼保健院的门诊患者常有丢失钱财的情况发生,他多次看到被告人陈重光行踪可疑的出现在祁东县妇幼保健院,有患者反映被告人陈重光在医院内行窃。
5、证人廖双梅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重光以中奖为由交了4900元给她保管,她将此款以其丈夫陈福景的名义存入了农村信用社。
6、定期储蓄存单,证明陈福景于2000年9月28日在农村信用社存款4900元。
7、领条,证明被害人周晖领回被告人陈重光退赃款6900元。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重光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9月28日。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重光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重光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重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重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重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核被告人陈重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重光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长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重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