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可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规定3类债权属限制性债权:①船上所载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船上所载财产的灭失或损害。②在船舶驾驶、管理、货物的装卸运送或旅客登离船及运送过程中,由于责任人需对行为负责的船上人员或其他非船上人员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其义务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和任何财产的损害赔偿。③有关清除残骸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因起浮、消除或销毁沉船等所产生的义务或责任,以及因损坏港口工程、港池及航道产生的义务或责任。1976年公约除增加救助作业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外,同时还增加了非责任人为避免或减少可限制责任的人须负责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及该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产生的债权。中国《海商法》基本上采用:T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但未将因沉船、残骸及船上货物的清除、销毁或使之无害等产生的债权列为限制性债权。
哪些海事索赔属限制性债权,取决于海商法或国际公约的明确规定。一般主要包括船舶在营运中某一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限制性债权有: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延迟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延迟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它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它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