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抬头是汇票收款人的一种填写方法。这种抬头的汇票只限于付款给指定的收款人。票据实务中有3种做法。(1)“仅付给×××公司”;(2)“付给××公司,不得转让”;(3)抬头上只写“付给××公司”,但在票据的其他地方有“不得转让”字样。带有限制转让字样的汇票,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只能按一般民法债权转让方式转让。
写法
实务中常见有以下写法:
(1)Pay to John Smith Only
(2)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3)Pay to John Smith,然后在票据正面加注“Not Transferable”的字样.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即相当于上述限制性抬头的写法。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可流通转让。
特点介绍
这种规定方法实际上表明,汇票金额只能付给特定的抬头人,但该特定的抬头人不能将汇票下的收款权利转让给他人。尽管这种汇票在各种汇票中最具有安全性,但因其流通性差而在贸易中使用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