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 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制度是对现已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1、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
其中,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权做出了变通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限期治理的范围可分为:
(1)区域性治理。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某个水域的限期治理。如: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二氧化硫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是限期治理的重点区域。
(2)行业性限期治理。是针对某个行业某项污染物的行业性限期治理。
(3)企业限期治理。是针对某个企业的排污超标情况进行限期治理。
3、限期治理的期限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构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等因素来确定。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