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油田案”被定义为全国最大民告官的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涉案金额逾50亿。1994年,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石油开采协议。并允许延安和榆林的各县参与
开发。各县开始招商引资。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资本和当地的农民开始投资油井。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将原由民营资本经营的陕北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投资者一度与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暴力冲突,并引发诉讼。
案件
1994年4月13日,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石油开采协议(“4·13协议”)。该协议规定,从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割出来1080平方公里的矿区给地方,并允许延安和
榆林的各县参与开发。不久,各县由于缺乏资金,开始招商引资。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资本和当地的农民开始投资油井。中央一台每晚热播的电视连续剧《
温州一家人》中
周万顺就是是这批外省投资者的典型写照。
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将原由民营资本经营的陕北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
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是他们实际投资的20%。7月开始,当地出现了长时间的大规模群众上访。投资者们声称在收回油井、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以及针对投资者上访时,政府都使用了强制手段,一些投资者是戴着手铐脚镣在兑付油井款的公证书上按下了手印。
投资者一度与政府派来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暴力冲突,也曾集体赴各级政府上访,但最终他们决定寄望于法律,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陕北油田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被靖边县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此案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周年来,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理想已经露出希望的曙光。但由于《行政许可法》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审批权力,原来坐拥巨大权力的一些既得利益部门和官员,自然不会甘心,因此需警惕新一轮的行政权力扩张冲动。
政策
1993年,陕西省榆林地区行署颁布了《榆林地区石油矿产资源勘查、钻采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榆林地区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委员会(油气管委办)是榆林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区石油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滚动发展计划,具体钻采方案的制定及钻采井位的审批……钻采石油的井块和区块的具体审批程序,在地区油气管委办审查批准后,钻采单位持批件到地区矿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暂行办法》中明确:“按程序获得石油资源勘查、开采批准文件和采矿手续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说明榆林地区矿管部门可以办理石油采矿许可手续。“从法律上讲,地区矿管部门如果没有国家委托或授权就办理采矿手续,那它肯定是越权了。但不管地方政府是否越权,广大投资者采矿许可证是按程序真金白银从一级政府手中买来的。”作为陕北民营石油投资人的委托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啸对《商务周刊》说。
尽管都说他们有这个采矿证,但接受采访的陕北农民中没人能够拿出来。他们的解释是,2003年8月,他们一夜之间被政府从山上赶了下来,什么东西都没让带。“事实上不光这些投资人拿不出来,我们在当地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调不出来。”胡啸说,再退一步,即便投资人手里没有采矿许可证,按照“4·13协议”与投资人联营的县钻采公司也是被授权可以采矿的,“因此陕北这些农民投资人的采矿许可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非法的”。
1994年4月,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署了“4·13协议”,这份协议允许陕西省政府与在陕北的中石油长庆油田合作在规定地段开发油田。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为支持陕北地方经济发展,从当地各县钻采的实际出发,拟从长庆局依法登记的工业带勘探范围内划出约500平方公里,由安塞等6县组织开发;从延长石油公司依法登记的区域内划出约580平方公里,由延安等7市县组织开采。
这是此后8年里延安、榆林各县钻采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开采本地石油的最重要依据。“4·13协议”同时明确,区域界定后,在长庆油田、延长油矿登记的范围内进行共同开发和划给地方单位开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保持不变,经国家和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长庆油田、延长油矿与有关开发实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报国家油气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从这份协议可以看出,陕北油田的探矿和采矿权一直是属于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田,各县的开发实体,也就是各县的钻采公司,是受长庆和延长的委托进行开采石油。
开采
有了这一政策的支持,延安、榆林地区各县成立了15家钻采公司,他们成立时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但不久县属国有钻采公司就大部分陷入亏损,有的面临破产。眼看这些拥有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田采油授权的公司举步维艰,一些县政府开始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资商以与钻采公司联营的方式进入陕北开采石油,这其中主要是外省私人投资者。
此后,陕北地方政府利用这一资源开始大规模招商引资。据了解,在1997年之后,陕北各产油县成了私营石油经济的大舞台,石油产业生长为地方政府的经济支柱。
据官方统计,到1998年底,延安、榆林地区各县石油开发总投入已达50.5亿元,其中联营企业32.9亿元,共钻井5561口,年产油量达到168万吨。石油开发收入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80%,6年增长了50倍,农民的人均年收入从1040元,上升到17000元。
投资者们一般是与县政府签订一个《关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协议书》,合同多为5年、8年,甚至无限期。在本刊找到的一份靖边县1994年关于合作开采石油的有关规定上这样写道:“油井合作开采期限由原回收投资后开采5年改为长期合作开采,资源采完后油井设备交归县上。原定五五分成的合作5年后改为县分四成,投资方分六成。”
联营开采的方式大多是县政府参与分成的依据,但实际上县政府并不出资,全部由投资人出资并承担风险。靖边县规定,投资商每占用一平方公里打油,要向政府交8万元。安塞县则规定,一口井打出油后要交11万元。到1996年,引进外来投资开发石油在陕北达到一个高峰,有1500多家公司涌入延安、榆林地区开采。
“‘4·13协议’上所说的委托授权是个模糊的说法,因为采矿权的获得很严格,这里没有把它说清楚,是为了不与《矿产资源法》冲突。但你给投资人一个井块和坐标,是用来干什么的呢?那不就是开采石油吗?”胡啸反问到。
投资人与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协议书》后,即开始申请井位,投资打井,在这个过程,油井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自然就归投资人所有。对于这“三权”,地方政府与投资者争议不大,因为在此后的强行收井阶段,政府也始终承认投资人有油井的“三权”。
拥有采矿权间接授权和完整的油井“三权”的投资人,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引导下,开始大干快上。时间到了1999年,这是具有分水岭意义的一年。当年10月,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并根据联营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划转、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并入陕西延长石油工业集团。
然而,不幸的是,陕北当地大部分“油老板”的油井及“三权”正是在1999年和2000年获得的。据延安和榆林的官方统计,到2000年底共引进私人投资者1039家,打出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产能力100万吨,有效投入资金55.5亿元,上交税收11亿多元。石油给延安、榆林两市带来的财政收入分别占当地财政总收入80%和27.8%。
胡啸说:“据我了解,1999年之后,一些县不仅仍在大规模的招商开采油井,而且采矿许可证仍在发放,采矿权和油井也允许买卖。”
任光明和渠斌文都是1999年在靖边县政府继续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之时成为油井投资人的。“当时政府鼓励我们当地人投资,所以我和
宝鸡的几个朋友注册登记了一家宝钛实业公司。开始和政府签的合同写的合作开发期是‘长期’,我们先后投入了540万元的资金,打了6口井,其中只有两口是干井,另外4口井合计日产量约5.7吨。”渠斌文介绍说,“2000年,我们公司又重新登记,把合作期缩到2006年。”
记者看到,公司营业执照上确实标明宝钛公司的经营期限是到2006年10月15日。但事实上,2003年6月,当地政府开始收回“三权”。按照政府的补偿方法,渠斌文投资540万元打的6口井最后只得到了140万元的补偿。
收购
开采陕北石油风险最小的1994—1999年,投资者主要来自外省和本地的党政司法机关。此后,随着石油价格的上升,国家开始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原油流通秩序。
1999年夏天,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和陕西省政府,就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等情况写成了调查报告,报告指出:“目前陕北地区实际形成了三类不同的石油开采公司,一是具有油气开采资质条件的长庆石油勘探局和延长油矿管理局,二是地方各县成立的钻采公司,三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陕北地区从事石油开采的联营公司。”
报告指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国家对石油资源的勘探、开采、审批实行一级管理,但事实上,陕北部分县在组织石油开采过程中,给相当一部分投资商办理了可直接从事钻采活动的证照,并作为联营企业给予开采油区。
报告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严禁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要坚决停止和杜绝越权审批油田及井位的行为。
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得到国务院领导的批示:陕北地区是中国石油工业持续发展地区之一,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整顿这一地区石油开采秩序,事关生产流通秩序的全局,也是管住源头的重要措施,一定要坚决依法行政,从严整顿。
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文件“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件”,即印发《关于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情况调查的报告》的通知。1239号文要求,陕西省政府要抓紧部署和落实规范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的意见。所以正在非法进行勘查和开采活动的钻井、测井、试井、压裂、修井等作业必须立即停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清理自己的施工队伍,在12月31日前无条件撤出。
事情出现如此逆转,按照国土资源部一位长期从事石油研究的专家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的解释,“最初国家是一片好心,但随着石油价格飞涨,地方感觉给得少,又向国家和中石油索要更多的油田。在中石油拒绝了地方的无理要求后,地方就和中石油打赖,大量引进民营资金抢占油田。这样上千家的民营石油开采公司在陕北采油,甚至越界开采。形成了混乱的局面。”
地方政府是否真的索油不成而放任投资者抢占国有油田,我们无从得知,接下来的事实是,“1239号文件下发后,陕西省的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公布或下达,没有告知普通投资者”。胡啸指出,“一些党政司法部门的投资和一些与政府高层有密切关系的大投资者,纷纷在政府继续招商的大好氛围掩护下退出,这时进来接盘的就是陕北当地农民。”
到2001年,陕北油田的投资者大部分已被置换成当地农民为主体。
2002年9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延安市吴旗县私人采油事件。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经贸委、监察部等有关领导分别到陕西督查石油整顿,要求立即收回个人油井收益权,严厉查处有关领导参与非法采油行为。
巨大的压力向陕西省官员逼近,2002年10月15日,陕西省政府由省长主持在吴旗县召开了整顿石油开采汇报会,会上决定彻底取缔所有联营开采石油的公司,收回他们的经营权、开采权。 11月,整顿方案出台,并以榆林、延安市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下发之前,两市又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开会研究收回油井的方案。
“这些通知和方案应该都存在,但联营公司的投资人根本就没见过。从1999年之后,我知道的第一份明示的收井文件就是2003年5月陕西省石油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收回联营单位油井收益权的紧急通知》。”胡啸所说的明示,就是指它下发到每个钻采公司和联营公司。
2003年6月13日,榆林市召开紧急会议,市长
王登记主持会议,并在会上强调,信心就是决心,进度问题就是态度问题,到了关键时刻,必须下大决心,一鼓作气,彻底拿回“三权”。有资料显示,王登记在会上提出三点:一,先接管后清算,一次清算,一步到位,原投资者彻底退出;二,严格执行无偿收回政策,凡投产满5年、投资收回的油井无偿无条件收回;三,产量核定要以历史测产、上缴原油、纳税票据为依据,决不能重新测产。
榆林市委组织部长刘培仓在会上强调,收回“三权”工作要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各级领导必须冲锋在前,以身作则,决不能逃避退缩。他指出,因为工作不力,已经处理了两名县级干部,“下一阶段,凡顶着不办,不能坚决执行市县有关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职的县级干部,还要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这就是榆政发(2003)55号文,也是日后强行收井过程的主要依据文件。
显然,地方官员们所受到的压力很大。2003年7月,榆林市副市长王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在5月23日全市油井收回三权会上也作了讲话,大意是:省工作组到榆林检查工作时,明确要求我们限期完成收回三权,否则将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这种压力下,王斌在会上坚定地表示,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县,要追究县以上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会上还特别强调,公检法要为收回油井保驾护航,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护。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受理和支持影响、阻碍油井资产归并重组的一切诉讼和上访。
2003年8月,靖边县开始强行收回“三权”。政府使用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落实投资者在《收回“三权”资金兑付协议书》上签字画押,没有人知道,这其中有多少人像任光明那样被强制胁迫或像渠斌文那样强行兑付。渠斌文手中的《兑付协议书》上写着:“根据中央、省、市石油行业清理整顿有关精神,靖边县人民政府已将原招商引资开发地方油井的‘三权’彻底收回,并授权靖边石油钻采公司统一管理,收油资金和兑付工作由钻采公司承担。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经双方认真协商,乙方(渠斌文)同意将位统编号小-318号油井及设备、财产,由甲方(钻采公司)出资4.5万元予以收购。”
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所谓的收回油井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收权”运动在陕北地区开始了。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收回油田。2000多油老板的油井顷刻间挂上县钻采公司的牌子,几十亿元民营资产变成了“国有”。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远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投资者们声称,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相当于他们实际投资的20%。
胡啸认为,“从法律上讲,收回‘三权’的行为是县钻采公司与联营公司解除合同关系。解除的理由是当初联营存在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性。现在叫‘收回’,那么就说明原先曾经下放过。如果当初是合法下放的,现在就不应该认定非法而解除合同,但显然,不解除合同,油井就收不回。这是县政府在回收‘三权’上存在一个悖论。”
不管是否存在悖论,记者采访的靖边县私人投资的1800多口油井被靖边县钻采公司“收购”。1998年时,靖边县钻采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负债2800万元,销售收入几乎为零。然而在收井当年即实现销售收入7亿元,2004年增长到9亿元。2005年9月14日,陕西省政府所属的中国第四大石油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靖边县钻采公司正式更名为延长油田股份公司靖边采油厂。到2006年,靖边采油厂实现销售收入12.9亿元,上缴税费5.25亿元,实现利润1.51亿元,先后获得榆林市利税“百强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枯荣
2005年,延安、榆林两市14个县(区)钻采公司完成整体移交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延长集团由此拥有了22个采油厂。截止到2006年底,延长石油集团公司总资产600亿元,职工6万余人,当年生产原油926.6万吨,加工原油97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03亿元,税金89亿元,利润76.7亿元,荣列2006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00位,中国企业效益200佳企业第15位,中国企业纳税200佳第29位。重组后的股权比例是延长石油集团代表陕西省政府控股油田股份51%,延安市和榆林市各占44%和5%。
如此迅速的大规模扩张,无疑提升了这家中国第四大石油企业的雄心壮志。该公司宣称,到2010年,延长集团的原油产量和加工量将分别达到1200万吨和1265万吨,年销售收入、税利分别达到750亿元和200亿元,成为陕西第一名牌和中国知名企业,力争进入中国企业50强。一个更大的雄心是,该集团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跨入世界500强行列。
延长油田重组之前,在新疆、宁夏、黑龙江、吉林等地也发生过私人企业开采中石油废弃油井的事例。“当时,国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了这些问题,2006年以后,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开发秩序完全理顺了。”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指着2006年中国油气资源矿业权分布图对记者介绍,“你看,现在每一个区块的权属都很清楚。”
据国土资源部地勘司2006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有效探矿权、采矿权总数为1756个,总面积436.13万平方公里。
这些探矿权、采矿权中,中石油持有探矿权、采矿权793个,面积182.54万平方公里;中石化持有557个,面积97.86万平方公里;中海油持有288个,面积139.23万平方公里;延长油矿持有41个,面积10.89万平方公里。
石油秩序在版图上理顺并不意味现实的矛盾已然解决。一些投资者声称,由于政府的单方面定价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有他们实际投资的20%。这起事件涉及陕西延安、榆林地区15个县的上千名“油老板”和数万农民,他们曾经拥有5500余口油井,据称价值70亿元以上,因此被一些学者和媒体称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自2003年以来,一些不甘心的投资者采取了一系列维护个人权益行动,包括司法诉讼、上访、发动舆论声援、组织座谈会、开办网站等。
2006年4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陕北200多家企业,2000名多石油投资人的委托。接手这一案件后,该事务所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与政府积极沟通。最后,律师们建议,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和陕北油田案实情,讨论和争取投资者的“三权”难度很大,两年前冯秉先等投资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徒刑,即与他们坚持要求产权有关。
“我们和投资人一起讨论的结果是‘要补偿,不要产权’,这样才可能和政府之间搭起一个解决问题的平台。”胡啸说,“政府收回三权的行为,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主要问题是,1、对于之前被投资人信任的政府行为,谁应承担责任,投资人不是政府的对立面,他们是被害人;2、政府征收行为,需要一个合理的补偿,这个合理是双方面需要论证、听证得到的,而不能是单方面的;3、以钻采公司为主体的承受权利,其实质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需要协商一致。”
这个思路给曾经山穷水尽的任光明、渠斌文等人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渠介绍,6月份陕西省政府信访办一位刘姓干部告诉他,6月14日,全国人大在一份民营投资者补偿问题的材料上签了处理意见,大意是“以个案方式解决”。这份材料被转回到陕西省,省里又转给了榆林市。
7月25日,渠斌文等到榆林市政府办公厅密件室并没查到这份文件。但这个消息还是让渠斌文感到高兴。据胡啸介绍,除了这份人大批示外,省信访局还有一个方案,大意是:一,收回三权是合理合法的;二,投资的民间借贷是非法的;三,投资者放弃“三权”是正确的;四,有些问题是没有解决的,在不否定政府行为的前提下,可以个案形式处理投资者问题。
陕北“油老板”们放弃自己油井的财产权、经营权、受益权已经一年多了。在采访中,渠斌文表示:“国家要收回战略资源,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也不愿做历史的罪人,只要把我们投资打井和设备的钱还给我们就行了。”
合同关系
陕北收权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和北京众多法学界、经济学界的学者对陕北油井收权事件表示了高度关注,有人把陕北油田案定义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
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孙琬仲表示,陕北地方政府违反了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等的行政法原则。
他说,当地政府不是保护而是侵犯了民营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民营投资者参与油井开发是得到政府的审批和许可的,也就是说,他们从事开采活动是合法的。既是合法的,就应当受到保护,不能不经过听证、协商仅凭一纸通知就收回油井。而陕北地方政府恰恰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性,才引发了民营资金外逃等问题。
陕北民企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朱久虎对媒体说:“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行政侵权。行政机关动用行政权力和暴力来干预合同。政府和民营投资者签了协议,如果解除的话,要么双方协商中止合同,要么就是通过法院中止合同,任何单方面的中止就是违约。” 他总结道:“一切有合同的地方,行政行为就必须止步。”
权力滥用
从2003年7月开始,当地出现了长时间的大规模群众上访。媒体调查显示,在收回油井、要求民企投资者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以及针对投资者上访时,政府都使用了强制手段。一些投资者被戴着手铐脚镣在兑付油井款的公证书上被迫按下了手印。
投资者一度与政府派来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了暴力冲突,也曾集体赴各级政府上访,但最终他们决定寄望于法律。
一位民营经济研究专家用“开门引凤,关门打狗”,来形容陕北地方政府先是招商引资,随后通过政策调整对民营经济成果予以剥夺。
当初热情洋溢的油老板们抱怨说,他们对政府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做法彻底丧失了信心。一位企业家的解释非常典型:“合同是靠不住的,政策是靠不住的,还有什么靠得住?我们还投什么资?”
5月23日,律师团的成员,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祁永红和内蒙古几位律师按计划赶到西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状。原告方为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诉讼总代表冯孝元;被告为陕西省三级政府,法定代理人为省长陈德铭。但是诉讼申请被陕西省高院拒绝。
祁永红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陕西省高院认为本案是抽象行政行为,另外他们认为本案是政府正在处理当中,法院不好插手。以这两个理由为拒绝接收我们的诉状,而且拒绝跟律师探讨法律问题。他们还反复强调一个问题,要看到中国的国情。”
陕北油田事件最后走向何方,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如果它能够真的得到完全的贯彻实施的话,将是行政领域的一场革命,能使我们中国政府往法治政府方向大大地迈进一步。
但此案却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并不甘心失去权力,因此需要警惕新一轮的权力扩张冲动。
人物
朱久虎这个名字和陕北油田案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
朱久虎其人
1966年,朱久虎出身于甘肃省靖远县。1989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回甘肃工作至1997年,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2000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朱久虎毕业之后在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成为正式律师,曾经是该所的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莫少平的助手。
莫少平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当时的朱久虎:“非常敬业,工作认真而执著,极具钻研精神。”这一点,时至今日也是几乎所有当事人对他的评价。
2003年,朱久虎转至北京博景鸿律师事务所,在这里他代理了自己的成名作,孙大午案。他成功地为孙大午作出辩护,使其免受牢狱之灾。朱久虎成为北京市律师界的一颗新星,并成为博景鸿律师事务所的二级合伙人律师。
2004年7月,朱久虎开始参与陕北油田案。并于11月底与靖边县的油老板签订了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
2004年底,由于种种原因,博景鸿律师事务所无法继续此案。朱久虎为继续此案辞职杰通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专职律师。
朱久虎的夫人邢文增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久虎代理此案之后,基本每个月才能回家一次。因为此案的工作量非常大,当事人也希望有律师能够长期在下面待着。所以久虎就长期在靖边工作。”
邢女士最后一次和朱久虎见面,是4月17日,最后一次通电话,是5月24日。邢女士说,她并不知道此时朱久虎在哪里。
从5月14日开始,有油老板在西安被刑事拘留,朱久虎此时已经感觉到了面临的风险。“所以在电话里,他没有多说什么。可能是怕我担心吧。”邢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5月26日凌晨,朱久虎律师在靖边县朔方大酒店被刑事拘留。由于靖边警方和县委都拒绝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而记者没能找到当时的目击证人,因此还无法还原当时的情景。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曾经于2004年10月赴陕北靖边,采访陕北油田案进展。朱久虎和记者多次长谈。当时他对此案的前景非常看好。
律师
虽然在职业原则和行为上,他的同事和代理人、亲属都对他赞誉有佳,毋庸讳言,朱久虎是一个十足的理想主义者,甚至有些书呆子气和“不合时宜”。
他曾经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即使此案不被受理,我也会坚持到底。我会把地方政府干扰地方司法的行为,向全国人大、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反应。这种做法是动摇国本的事情。和古代皇权社会中的叛逆罪是等价的。但我们的法律中并没有蔑视法庭罪。我要向全国人大提请一个立法动议,增加一个罪名——‘干扰司法独立罪’,而且要加入刑法。”
这一点,在由他执笔,于4月底完成的刑事诉讼状中,体现得非常明显。
一般而言,律师们起草起的诉状往往简明扼要,因为不愿意在庭审之前过多暴露自己的意图和策略。但是由朱久虎起草执笔的《行政起诉状》,长达1万3千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像一篇檄文。
在《行政起诉状》中,原告起诉陕西省三级政府对民营油田的回收为非法的行政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另外,原告还要求陕西省高院向各级机关提出了数条司法建议,摘录内容如下。
向国务院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主要内容是:一,下级政府在执行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时,应当首先审查其合法性,经审查后,认为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违反法律规定,有权向上级政府提出意见,有权拒绝执行;二,下级政府拒绝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上级政府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强制下级政府执行违法的行政命令;三,上级政府认为下级政府不予执行行政命令是违法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司法裁决。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建议主要内容为:一,建立独立的司法基金会,保障司法机关在经济上独立于行政机关;二,建立全国法官的统一任免机制。
向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司法建议,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起取消原陕西省省长
贾治邦的人大代表资格。
在朱久虎律师被刑事拘留之前,陕西省高院拒绝接受此《行政起诉状》。根据当时提送的祁永红律师回忆,高院的拒绝理由是:起诉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且本案政府正在处理当中,法院不好插手。
罪名解释
2005年5月27日,朱久虎在陕西靖边县被刑事拘留。焦灼等待近一周之后,6月2日,朱久虎的夫人邢文曾女士委托了两名律师赴靖边要求探望朱久虎。
受委托人之一,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的赵小波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靖边警方肯定了朱久虎被刑事拘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聚众”,但是拒绝了律师的探望要求,理由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
“非法扰乱社会秩序”属于刑法第六章第290条,其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款规定“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措施。
莫少平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非法扰乱公共秩序罪,有严格的对象要求,就是说被冲击的对象为政府机关、学校或者科研单位等。
“非法集会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被允许,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赵小波律师查询法条之后说,如果两项罪名都成立,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还在逃亡之中的靖边县油老板冯秉先对《中国新闻周刊》:“作为律师,朱久虎没有资格参加我们的决策会议。他从来就没有决策权,所有决定都是我们诉讼代表之间讨论决定的。”
令朱久虎的同事,“陕北油田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祁永红不解的是:“这两项罪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和国家机密无关。因为涉及国家机密,一般来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如间谍罪、颠覆政府等行为。”
赵小波对《中国新闻周刊》说,靖边警方拒绝解释朱久虎被拘留与国家机密之间的联系。而在6月6日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收到的,正式的刑事拘留通知单上,也没有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
《中国新闻周刊》要求采访陕西省委、靖边县委、警方,都被拒绝。
杰通律师事务所方面的消息,该所已经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汇报了朱久虎律师被刑事拘留的情况,并且在积极组织营救之中。
李和平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此事已经激起一大批职业律师的愤慨,很多人都愿意提供法律帮助,也引起了宪法学家的学者,对于财产权、律师职业权、还有公民的人身安全方面的关注。现在大家积极准备作进一步的提供法律帮助。”
6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私营经济协会会长保育钧以《陕北榆林市动用专政手段拘捕维权民企代表和律师,将进一步激化矛盾》为题,向中纪委、发改委、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再次上书,表达对此事的关注。
学界质疑
东方网9月8日消息:“陕北油田国有化”事件已引起新闻界和理论界的关注,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和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以依法行政为题,再度对此事件举行了专家、学者研讨会。
律师分析
朱久虎律师说,受当事人委托,由我组织了律师所、律师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
第一个情况是有关民营油井投资开采的合法性的事实情况。
关于石油开采资源的开采问题,《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实行积极的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方针,鼓励乡镇集体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从该法的所有条款来看,其中没有禁止个人或私营企业开采石油的规定。为加快陕北石油工业发展,帮助陕北老区人民脱贫,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地方石油资源的协议。协议后,地方政府争相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商来陕北开发石油资源。民营石油油井,绝大多数分布在上述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所签协议的地域范围内。
第二方面是有关政府收回油井的事实情况。
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没有“收回”的概念,而是收购的概念。对此,地方政府却另行下发文件。“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收回联营单位油井收益权的紧急通知”,榆林市[2003]55号文等文件,用的却是“收回”的概念。1239号文件规定,对于民营油井予以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地方政府[2003]年55号文却规定,“严格执行无偿收回政策”,实行“三个不补”,即油井油产量低于500公斤的不补、收回投资的不补、5年以上的不补。1239号文件规定,陕北各县钻采公司,全部并入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延长油矿管理局,而实际上,钻采公司不但没有被并入延长油矿管理局,反而在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帮助下强行低价兼并了民营油井。1239号文件规定,由陕西省政府会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也没有授权陕西省政府可以转委托,由下级市、县政府组织实施,但实际上,陕西省政府却让下级政府组织实施。
专家意见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
这个会议的主题十分重要。第一,它是涉及1000多个民营企业,数万农民,使之蒙受重大损失的问题,必须公正、合理、妥善解决。第二,它是我们国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国完成修宪,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不得威胁,事情虽然发生在陕北边远之地,但是在全国具有典型的意义,它是我国是否遵循宪法的试金石。
著名法学家江平:
陕北民营企业产权被回收的这件事情,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我看了全部材料以后,我认为,这是一起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和侵犯农民的利益的一个严重的事件。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它也是违反了法治和宪政的原则。
从现代法治的观念、宪政的观念来说,合法的必须保护,非法的必须取缔,这个界线必须要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恰恰是国务院授权允许来勘察,允许来开采的机构,而这样的话,它跟陕西省政府达成的协议里面,明确规定了给这么一块平方公里的地方的开采权、勘探权都给了地方。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陕北这些民营企业是合法的。
第二个就是,剥夺和限制私人的财产,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的理由和依据。我们这次宪法修改里面,和原来的法律里面,都明确讲到了,这样的理由是社会公共需要,而且采取征收的办法。我们的立法也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到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必须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从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看,接管也好,回收也好,收购也好,都没有法律的依据。
第三,我们这次宪法修改里面,征收要给予补偿。补偿就是实际有多少,就补偿多少。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也存在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琬仲:
从行政法律角度来看,这个事件的有关政府,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忠实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权益。这是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责,行政管理作为政府来说,它享有行政的管理权,它要合法行政、依法行政,要诚实守信来维护这个法制的统一。
陕北油田问题的发生,我认为,恰恰是当地的有关的政府违反了依法行政这样一个原则所造成的。众多的民营的石油企业或者民营的投资者,他们参与石油的开采是得到了政府的审批和许可的。他们从事的石油钻探和开采的活动,是得到了政府的同意,然后才进行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企业的设立是合法的,他们从事的开采的活动也是合法的。他们就理应受到政府的保护,而不应当受到侵犯,不应当不经过听政、协商这种程序,就凭一纸的通知,就要来收回油井,先收井、后算帐再解决遗留问题的办法来解决。这怎么能说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呢?
其次,有关的地方政府,违反了诚实守信的行政法的原则。政府说话必须算数,政府不讲诚信,怎么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诚信。市场经济的诚信怎么又能够建立起来。
这种强行接管,有什么法律依据,怎么样谈得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怎么样来改善西部的情况。在这方面,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来纠正有关政府的不法的行为。
中国公共政策委员会秘书长杜钢建:
关于陕北油田的这个案件,我一直关注,从我们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陕北地方政府在违法行政的道路上没有本质的变化。
我在媒体上,说当年国家某部门发布的一个关于印发某某内容的一个通知是违法的。对这个文件本身的违法性、违宪性的问题,我认为在法理上应该追究。同时地方政府至今没有意识到他们再三强调所谓的依据法律、依据文件,它依据的文件本身就有违宪性、违法性。所以我想陕北地方政府能够加快学习有关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北京天则研究所教授张曙光:
要根本地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1239号文件违宪性质进行清理,对它进行违宪清查,我想这才是把这个问题抓到了根上,这点我们必须不能放过去。地方政府有上面支持,你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呀?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不管这个文件里面说收购、兼并也好,这个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第一点,民营开发投资是地方政府的许可,他们具有合法性,他们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石油开发秩序的整顿,不应损害民营投资者的利益,这里首先涉及到石油投资开发秩序整顿的根据问题,也就涉及到中央六部委发布的1239号文件,这个文件的正当性、合法性,是值得研究的。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地贯彻中央的精神,而是采取了一种粗暴的、无偿的收回方法,即使是有偿也不能足额补偿石油开发者的投资。因此,地方政府实际上是采取了一种错误的方法来贯彻123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