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文艺评论奖”是中共
陕西省委宣传部批准设立、
陕西省文学
艺术界联合会主办、
陕西省文艺评论家协会承办的全省唯一的文艺评论综合性奖项。
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办字[2005]44号文件精神和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宣发[2006]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陕西文艺评论奖”每两年举办一次,不向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陕西文艺评论奖”的评奖范围包括文学、戏剧、音乐、美术、电影、电视、书法、民间艺术、摄影、曲艺、舞蹈、杂技等十二个文学艺术门类集体或个人的理论批评文章及专著。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陕西文艺评论奖”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壮大文艺理论批评队伍,充分发挥
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过程中创作与理论批评双翼之一的理论批评的作用,从而更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陕西做出新贡献。
第三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办字[2005]44号文件精神和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宣发[2006]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陕西文艺评论奖”每两年举办一次,不向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为确保“陕西文艺评论奖”的权威性、导向性,在评奖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奖原则,实现阳光评审、学术评审、规范评审、和谐评审。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 “陕西文艺评论奖”的评奖范围包括文学、戏剧、音乐、美术、电影、电视、书法、民间艺术、摄影、曲艺、舞蹈、杂技等十二个文学艺术门类集体或个人的理论批评文章及专著。
第六条 严把质量关,控制奖项数额,坚持宁缺毋滥的评奖准则。
第七条 评选过程中,根据参评人员或作品的数量按百分比确定评奖数额。
第三章 组委会
第八条 “陕西文艺评论奖”评奖工作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人员由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陕西省文艺评论家协会有关领导及专业团体、高等院校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第九条 组委会坚持“陕西文艺评论奖”评奖宗旨,组建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奖细则,聘任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等职,监审整个评选过程,协调整个评选过程中因工作有可能产生的各种矛盾,审定评选结果,主持和出席新闻发布会和颁奖大会。
第十条 组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评委的评选意见,确保评奖工作进展健康有序。
第十一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评委会
第十二条 建立老中青相结合的30—50人的“陕西文艺评论奖”评选委员会专家库;若条件许可,拟聘请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每届评奖将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5—9位专家,最多不超过11位,担任该届评奖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评委实行定期轮换制。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办字[2005]44号文件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凡有作品参评的专家库成员不得担任该届评奖的评委。
第十五条 评委在评奖过程中应坚持评奖细则,遵守评奖纪律,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做好自己应做的工作,讲团结,讲奉献,确保评奖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陕西文艺评论奖” 评奖经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力量资助、企业赞助等多渠道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 “陕西文艺评论奖”实行奖励制度,由“陕西文艺评论奖”组委会向获奖者颁发奖品和证书。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