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物局会同有关市、县、区政府确定的第六批陕西省
文物保护单位(共232处)以及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1处)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经省政府2014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对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和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拆除或迁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传承中华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生态建设、旅游发展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切实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开创我省文物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2014年6月13日,省文物局公布了第六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232处。新公布的这批文物保护单位体现了陕西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反映了陕西重大文物保护工程的重要成果,囊括了近年来陕西文物专题调查、
考古发掘的新亮点。
省文物局于2013年5月启动了第六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在市、县文物部门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反复审核、论证,遴选出第六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232处,其中古遗址70处、古墓葬16处、古建筑73处、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5处、石窟寺及石刻12处、其他6处,合并项目1处。
这次遴选的文物保护单位除传统分类外,充分考虑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大量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被列入;近年来陕西开展的文物专题调查、考古发掘新亮点、配合基本建设项目开展的系列考古发掘成果也纳入省级保护;还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长城资源调查等国家重大文物保护工程中被发现的重要遗址遗迹列入公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