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是由关心和支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的专家和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组成,是集研究、开发、服务为一体的省级民间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团法人。与2006年4月3日在西安成立。
组织机构
陕西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是由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共青团,省妇联和各区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组成。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是本会的行政管理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性 质
第一条 陕西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英译全名:Shaanxi Rural Promoting Institute Of Labor Resources Development 简称 SPILRD ),由关心和支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的专家和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组成,是集研究、开发、服务为一体的省级民间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住所设在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院内。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遵守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改革开放的方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全省各级领导机关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建议和决策咨询;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探索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断开拓就业门路和就业空间,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通过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和岗位定向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发促进,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促使更多的社会力量把我省农村经济搞上去,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城乡经济服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中的有关问题,探索农村劳动力有序开发与转移、就业的理论和有效途径,汇集和交流全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转移和劳务市场的信息;为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和决策建议,承担省委、省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2.构建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指导会员单位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政策咨询和中介服务; 3.配合有关部门为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进行重点帮助; 4.依托相关部门和有关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机构,对农村劳动力提供技能培训; 5.根据授权范围,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6.总结、推广和交流各地区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经验; 7.组织回乡创业者交流经验,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推动创业潮的健康发展; 8.组织会员参加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考察、学习和调研活动,承接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提供咨询服务; 9.与国内外有关劳工组织、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党的政策和政府法令,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活动,从事研究农村劳动力开发转移的团体、个人,有志于实现本会宗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需自行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取得本会内部信息资料; 5.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属有偿服务的,可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农村劳动力开发和劳务市场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与本会发生联系,不交会费,即表明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结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本会发展方针和主要任务;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其它需要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执行机构,主持本会工作,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确定聘请德高望重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代表本会对外活动和交往; 5. 经会长授权,由本会秘书长代行会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审批本会各项财务开支;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所交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所办事业的收入,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3.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捐赠及赞助; 4.政府资助;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费:每人每年交10元,当年第一季度交清;团体会费:每个团体会员每年交1000-3000元(行政、事业单位1000元,企业单位3000元),可以多交会费,但每个团体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一律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 4 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200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