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家具协会
陕西省社会组织
陕西省家具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家具生产、经营、科研等不同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陕西省家具协会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简介
陕西——地处黄河中游,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和文化底蕴的丰沃土壤,孕育了“西安福乐集团”“陕西威龙集团”、“金润达木家具”、“海时达集团”及“新兴家具”、“艺华家具”、“西安光明沙发”、“陕西雅典家具”、“陕西星球”、“陕西汉王”、“中瑞家具”、“陕西秦桐”、“瑞丰家具”、“秦地华美沙发”、“新世纪家具汇展中心”、“东方国际家具市场”、“宝鸡万国家具市场”等一批家具企业及企业集团。陕西家具已成为陕西轻纺工业的一大行业。它们以不断创新的设计与造型,精雕细琢的工艺,别具匠心的专业制造,内外一致的高品质,诞生的“福乐牌床垫”、“威龙木家具”、“金金博士沙发”、“金润达木家具”等名牌产品不断走向全国各地,有的远销海外,为家具行业的发展,为经济的繁荣,为民族家具走向世界增光添彩。
陕西省家具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家具生产、经营、科研等不同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陕西省家具协会以为会员单位服务至上;提供国际、国内同行及相关行业各类信息;引进人才举办急需的专业培训;组织专家会诊帮助解决难题;牵线搭桥,帮助开 拓市场,促进合作与发展。陕西省家具协会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在新世纪到来之际,陕西省家具协会将始终遵循“服务、协调、合作、共谋发展”的宗旨。为陕西家具行业的振兴而不断拼博。
协会章程
陕西省家具协会章程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家具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FU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S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陕西省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具有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代表行业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企业和行业服务,促进陕西家具行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业务上接受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省政府大院内。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为会员企业和行业发展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陕西省家具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开展陕西省家具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创办刊物,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组织专家为企业会诊,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组织技术、职业培训,举办展览会,订货会等;开展有益于企业和行业的公益事业;
(四) 帮助、指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结合实际举办各类人员的专业培训、专题讲座或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及其推广应用;
(五)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和考察;成立企业经理联谊会,定期开展活动;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规范行业行为。
(六) 向政府反映会员要求并提出建议事项,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参与制定或修订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参与行业生产、经济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及企业资质审查,鼓励企业走名牌之路;
(八) 积极参与家具市场的建设,科学论证,强化管理,维护企业和行业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
(九)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十)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经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凡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 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凡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三) 凡对发展我国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经本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顾问、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 有退会的自由权;
(七) 有权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等。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违返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的方式行使。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 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七) 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费收入;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 有偿服务收入;
(五) 经济实体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七)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八) 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省家具协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13 10:52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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